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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案例(1):虚假陈述惹祸端——康美药业重整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2-11-23 11:29     浏览:851    
核心提示:虚假陈述惹祸端康美药业重整案例解析(李特立)一、主要案情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核心,智慧药房为抓手,着力打造中医药全产业链精准服务型智慧+大健康产业的上市公司。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8月17日,康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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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陈述惹祸端

——康美药业重整案例解析

(李特立)

 

一、主要案情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核心,智慧药房为抓手,着力打造中医药全产业链精准服务型智慧+”大健康产业的上市公司。

20181229日,康美药业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817日,康美药业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201611日至20186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11日至201812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马某田、许某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警告,和不同程度的罚款。

2020515日,康美药业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主要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一致。

20201231日,顾某骏、刘某君等11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康美药业、马某田、许某瑾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2021416日,广州中院公告,明确自2017420日(含)至201810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10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516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最后,顾某骏、黄某香等55326名投资者符合原告资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黄某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20211112日,广州中院判决:一、被告康美药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二、被告马某田、许某瑾、邱某伟、庄某清、温某生、马某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康美药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被告对被告康美药业债务在不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1119日,康美药业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的通知。管理人对上述判决向债权人委员会发出通知,就是否对一审判决上诉提请债权人委员会予以表决。债权人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2021422日,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重整。202164日,揭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2021623日,揭阳中院决定准许康美药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11126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康美药业重整程序。20211229日,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康美药业,证券简称*ST康美,证券代码为600518,法定代表人为马兴谷,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东侧,办公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经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醋制、酒制、盐制、炒、煅、蒸、煮、炖、燀、制炭、炙制、制霜、水飞、含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中药提取、中药配方颗粒、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均含头孢菌素、青霉素类)、原料药(甲磺酸多沙唑嗪、盐酸丙哌维林、泛酸钙、吉法酯、盐酸坦洛新、雷贝拉唑钠)、食品;批发: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体外诊断试剂、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西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等。

(二)股权结构

截至康美药业重整受理日,即202164日,康美药业的总股本为4,973,861,675股。康美实业、普宁金信、普宁国际、马某田、许某瑾于202092日与揭阳易林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表决权让渡协议》,康美实业同意在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将其持有的公司1,487,184,641股股份(对应公司29.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让渡给易林药业行使;与之同步,自《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日起并在表决权让渡期间内,康美实业、普宁金信、普宁国际、马某田、许某瑾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控制的康美药业除让渡股份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本次表决权让渡的让渡期间为协议生效后二十四个月,剩余股份表决权放弃期间与本次表决权让渡期间相同。表决权让渡生效后,易林药业持有的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高,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易林药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三、问题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资产负债率高。2020年度,资产负债率高达119.49%,已属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资不抵债。

2.流动性极度紧张。2019-2020年期间,新增债务融资能力明显减弱,依靠本金滚动续期的方式维持流动性,愈加困难。2020年度,货币资金只有5.52亿元,而有息流动负债高达129.93亿元,已属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问题的成因

1.营收逐年下滑说明盈利能力在减弱。2010-2016年期间,资产增加,营业收入也增长。2017-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通过借贷增加资产,营业收入却出现下滑。营业收入下滑,毛利率也随之降低。这说明盈利能力在减弱。盈利能力减弱,用于日常运营和扩大生产,来自经营现金流中的资金就会减少。

经营现金流中的资金减少,就可能加大对借贷的依赖。借贷成本增加,创造的利润反而会减少。如此,恶性循环。2018年度及其以后年份,康美药业就陷入了这种盈利减少而借贷成本增加的矛盾中。

2.资产周转率逐年降低是盈利能力减弱的深层次原因。2010-2016年期间,资产增加而营业收入就增长的良好状态,掩盖了自2013年以后资产周转率逐年降低的事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快速增长的话,还可以抵消资产周转率降低而盈利能力减弱的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下滑的话,资产周转率降低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就无法再被忽视。

可以说,资产周转率逐年降低,是康美药业的盈利能力在2018年以后明显减弱的深层次原因。2018-2020年期间的下滑趋势是,毛利率分别为31.91%13.20%3.95%,核心利润率分别为4.76%、负29.49%、负76.88%

3.大量借贷导致流动性极度紧张。2017年以前,资产增长依靠的是股权和负债双轮驱动,在此之后,就变成了依靠负债单轮驱动。负债和资产负债率在2017年以后的增长都很明显。负债,由2016年的254.41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432.72亿元。有息流动负债,由2016年的85.29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129.93亿元。资产负债率,由2016年的46.40%增加到2020年的119.49%

营收出现下滑,现金流量净增加额的表现也很差。2018-2020年期间,现金流量净增加额均为净流出,结果是货币资金由2017年的42.07亿元快速减少到2020年的5.52亿元。有息流动负债很多,而货币资金却很少,这一多一少就导致流动性极度紧张。

4.虚假陈述案加剧了流动性的紧张。资产周转率逐年降低。通过借贷增加资产,营收却不增长。这两个因素,成为康美药业虚增营利,披露虚假信息的动力。虚假陈述案发后,康美药业新增债务融资的能力明显受到影响。因为,从财报可以看出,2019-2020这两年的融资规模出现断崖式下跌。这必然加剧流动性的紧张。

5.控股股东占款将债务问题严重化。证监会查明,201611日至20181231日,控股股东占款达到116.19亿元。2018年度,康美药业总负债总额为470.28亿元,控股股东占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高达24.71%。可以说,康美药业能快速走到破产境地,与控股股东抽走流动性有重大关系。

四、应对措施

(一)应对方式

2021422日,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康美药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揭阳中院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重整。

202164日,揭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二)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2164日为基准日,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估值,康美药业资产的市场价值为2,244,319.46万元。按照清算价值进行估值,康美药业资产的清算价值为1,085,961.04万元。康美药业资产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

2.负债情况

1)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4,229,550,467.74元,涉及5家债权人。

2)职工债权,金额847,014.61元。另有1,728,000.00元的职工债权涉及劳动仲裁,将根据生效仲裁裁决确定该部分职工债权金额。

3)税款债权,金额52,176,804.33元。

4)普通债权,已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18,989,725,539.22元;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但尚未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10,532,804,908.28元;暂缓确认的债权涉及申报金额13,343,882,010.01元,其中包括涉及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债权;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需列入普通债权组的债权3,809,760,767.62元。

(三)重组方案主要内容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康美药业现有总股本4,973,861,675股,其中涉及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限售股34,970,000股,以康美药业扣除上述限售股后4,938,891,675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8,890,005,015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按照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安排:

1.对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股东的权益调整。转增股票中,应向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股东分配的3,509,415,488股股票,按照如下方式调整:(1)其中2,243,592,703股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公司负债;(2)剩余1,265,822,785股专项用于解决康美药业资金占用问题,按照4.74/股向康美药业的重整投资人转让该等股票,处置所得资金60亿元用于向康美药业偿还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康都药业、康淳药业占用资金。

2.对其他出资人的权益调整。转增股票中,应向除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股东以外的全体股东分配的5,380,589,527股股票,按照如下方式调整:(1)其中1,113,309,515股股票,将向在本重整计划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以届时选定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公司登记在册的前五十名股东之外的全体股东(不包括原实际控制人)进行分配,该前五十名之外的股东将按照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后各自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相对比例分配该等股票。(2)剩余4,267,280,012股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负债。

2.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及担保范围,有财产担保债权中419,789,700.12元可以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其余3,809,760,767.62元债权由于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则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财产评估价值或者处置变现收入优先受偿。其中:1.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就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将由康美药业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2.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公开处置变现的,以担保财产处置变现收入受偿。

2)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职工债权在经管理人公示确认后,将由康美药业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3)税款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税款债权在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由康美药业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4)普通债权。康美药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21.93%。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康美药业的实际情况,重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调整如下:1.对每家普通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进行现金清偿。2.对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通过以股抵债、一定比例现金清偿、信托受益权抵债的方式予以清偿。

1.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现金清偿。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康美药业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2. 50万元以上部分采用以股抵债、现金清偿、信托受益权方式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偿:(1)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8.829股股票(分配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股。(2)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29元现金。(3)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债权分得4.4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此外,为使得康美药业可以集中偿债资源清偿非关联债权,在康美药业此次重整过程中,关联债权的清偿安排劣后于非关联债权,在非关联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之前,不对该等关联债权进行清偿。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根据重整计划中预留偿债资源届时的执行情况,由康美药业与关联方协商确定该等债权的清偿安排。

3.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在重整计划获得揭阳中院批准后,康美药业将以重整为契机,通过重整程序引入在企业管理、资源支持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重整投资人,保留并聚焦以中药饮片为核心的主营业务,通过重整投资人的业务资源支持、注入流动资金、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康美药业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维持并进一步提升康美药业的竞争力,使康美药业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四)重组方案的批准和执行情况

1.批准情况

20211126日,揭阳中院裁定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揭阳中院认为:康美药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本案设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康美药业依法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向出资人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康美药业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过条件,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依法可予批准。综上,康美药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执行情况

20211229日,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揭阳中院认为:鉴于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康美药业申请确认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二、终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五、重组后果

(一)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973,861,675股扣除涉及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34,970,000股后的4,938,891,675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共计转增8,890,005,015股股票,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4,973,861,675股增至13,863,866,690股。

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安排,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不超过5,419,000,000元的投资资金对公司进行投资,获得3,509,413,788股的转增股票,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后总股本13,863,866,690股的25.313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神农氏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原控股股东易林药业持有公司29.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案和提名权比例被动稀释至10.73%

(二)问题解决情况

1.债务问题获得根本性解决。其一,资产负债率,由2020年度的119.49%下降到2021年度的37.91%。其二,货币资金,由2020年度的5.52亿元增加到2021年度的24.19亿元。其三,有息流动负债,由2020年度的129.93亿元减少到2021年度的0.52亿元。因此,2021年度,资产负债率大幅降低,流动性非常充足。

2.盈利能力获得有效提升。其一,毛利率,由2020年度的3.95%提升到2021年度的16.04%,这主要得益于营业成本的有效降低。其二,核心利润率,由2020年度的负76.88%提升到2021年度的负67.00%。其三,净利润率,由2020年度的负512.69%提升到2021年度的190.73%

六、风险提示和防范建议

(一)不解决营收下滑问题却去掩盖事实,因披露虚假财报而违法

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通过虚增业绩这种操作可以看出,康美药业在2016年甚至在此之前就已经认识到营收增长将要见顶这个事实。因为,康美药业已经在着手降低营业成本,加大营销力度,增加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支出。

已经采取措施,但仍未避免营收下滑,只能说明采取的措施不够。营收下滑,可能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原因,也可能来自于自身的原因。关于自身方面,资产周转率逐年降低,说明存在低效资产或者闲置产能。如果这些资产得到适当处置,就会增进效益。关于外部环境方面,如果存在行业性的产能过剩,竞争激烈,或者成本增加,说明行业到了需要重组整合的时候。康美药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有意识、有能力,进行上下游或者同业间的重组整合。

粉饰财报业绩,披露虚假信息,只能一时的掩盖事实,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营收下滑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后果了,康美药业因为虚假陈述获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遭到股民的巨额索赔。追悔莫及。

(二)注意识别盈利能否支撑借贷持续增加,防止因盈利减少而借贷成本增加的矛盾加剧而出现债务风险

2017年以后,营收逐年下滑。2018年以后,毛利率、核心利润率也逐年下滑。在已经出现这种盈利能力逐渐减弱的情形时,持续增加借贷是不明智的。因为,必须考虑到盈利还能否足够支付借贷成本。这个时候,要融资,应选择新增股权性融资。显然,康美药业没有做到这一点。

另一点,康美药业在资金管理上犯了错误,导致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宝贵的资金。借贷资金本应该用在提升盈利能力上面,却被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而借贷成本仍需要由康美药业支付,这就加剧了盈利减少而借贷成本增加的矛盾,也加剧了债务风险。

(三)“拖延”在身处破产风险时是大忌,防止因未按期解决非标审计问题而导致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

康美药业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12月修订)第 13.3.2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4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康美药业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果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2年以来,沪深两市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触发退市情形而被强制终止上市。身处债务危机,康美药业没有“拖延”,及时完成重整程序,清偿债务,避免了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同时,非标审计问题也得到妥善解决。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交所同意撤销康美药业的“退市风险警示”,并自2022520日实施。

(四)多措并举促合规,防止因控股股东违规占款而面临行政处罚和股民索赔

上市公司股权比较分散,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拥有较强的控制权。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管理着董事会,监事会、董立董事不能对董事会有效监督。这就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情经常发生。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款,应该多措并举。其一,强化组织中监督制约的力量。判令康美药业支付巨额赔偿的民事判决开了个好头,它提醒了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责任人员必须在其位尽其责。董立董事及其他责任人员不得以不知情、未认识到为理由,推脱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二,公司合规应得到加强,责任应得到明确。要做到审批流程化、多部门化,明确责任后果。其三,公司要知法、敬法。控股股东违规占款,公司及相关人员都要承担责任,既要面临行政处罚,又要面临股民巨额索赔,甚至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七、援引资料

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及财报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

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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