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11月20日公告,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的司法鉴定数据,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公司”)2017年-2019年期间累计虚增净利润约3.44亿元。其中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上市公司按照50.1%的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2019年1-12月份上市公司按照100%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经初步测算,本次一审判决对公司2017-2019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金额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造成2017-2019年连续三年亏损情形,不影响财务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尽快进行财务报告差错纠正。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孔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胜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黄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与所犯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上市公司已经完全回归化工新材料领域,且完成了对互联网板块业务的彻底清理,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完成剥离,上海新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完成剥离,上海鏊投于2021年5月完成剥离,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完成剥离。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主营业务为网络营销。2015年11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胜宁。2015年底,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认识后,共谋包装上海鏊投公司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被告人孔刚的策划下,上海鏊投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手段虚增公司业绩,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通过被告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等人具体实施。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高胜宁等人与山东联创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山东联创公司以支付现金64807万元方式收购上海鏊投公司50.10%股权,所得现金用于增持山东联创股份,并承诺上海鏊投公司2017-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山东联创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800万元、12250万元、15500万元,签订业绩补偿承诺。2018年8月16日,高胜宁等人与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以68363万元价格收购上海鏊投公司剩余49.90%股权,支付方式包括定向增发5471.9584万股份(作价51272.25万元)和支付现金17090.75万元,承诺上海鏊投公司2018-2020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山东联创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2250万元、15500万元、16900万元。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等人为支撑估值、完成业绩对赌,通过虚增业绩的方式累计虚增利润约5.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