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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襄垣教育部门因设立“两套账簿”被罚

   发布时间:2022-11-17 14:43     浏览:7809    
核心提示:据信用中国(山西长治)显示,2022年11月07日,襄垣县财政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襄财监(2022)6号),指向襄垣县教育局。行政处罚显示,襄垣县教育局2021年度单位设立两套账簿,分别登记经费类凭证和工程类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襄垣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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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用中国(山西长治)显示,2022年11月07日,襄垣县财政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襄财监(2022)6号),指向襄垣县教育局。

行政处罚显示,襄垣县教育局2021年度单位设立两套账簿,分别登记经费类凭证和工程类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襄垣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襄垣县教育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严格执行,并把整改情况在30日内报襄垣县财政局监督股。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具体内容显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公开资料显示,襄垣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秦建明,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开元西街120号。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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