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广政通字〔2022〕2号
为有效预防、控制全县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禁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禁火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不得在禁火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二)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管理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防火设施、设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火警电话:119;森林火警电话:12119;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352-3312979;县林业局电话:0352-8823017)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