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建公平消费环境,保障市民基础权益。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特别推出新一期的以案说险栏目,与消费者共同建设和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某日,王先生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街道时,因疲劳驾驶,与停放于路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事故由王先生承担全部责任。经保险公司核定,被撞车辆损失约3万元。被撞车主以车辆贬值为由向王先生及保险公司索要贬值费1.5万元,多次协商无果,被撞车主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某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由王先生个人赔偿被撞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0.4万元。
解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载明:“下列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案例中,被撞车辆因维修导致车辆贬值属于间接损失的情形,故保险不负责赔偿。
(来源:平安产险山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