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接到推销电话的经历,大部分人在接到推销电话后,都会选择挂断并置之不理。然而,这种拨打推销电话的行为却可能侵犯个人信息权。30多岁的贾某就在接到推销电话后选择了维权。为了营销产品,某信息科技公司向贾某拨打推销电话,被贾某以侵犯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为由诉至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某公司向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贾某维权合理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1年12月9日晚8点7分,贾某收到了某信息科技公司员工拨打的推销电话,电话中,对方清楚地叫出贾某的姓名,同时询问贾某是否有贷款需要。贾某随即询问对方是如何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的,电话中对方称是通过某网络平台的推广链接,链接中需要输入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
其后,贾某就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公司未经贾某同意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的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认为该公司在未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贾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某信息科技公司答辩称认可拨打电话的事实,同意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但其系依据贾某在与其有合作的贷款代理公司发布的推广链接中提交的贷款申请而获得其姓名、联系方式,其系在合法采集贾某个人信息后向其拨打的推销电话,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经贾某同意,擅自拨打其电话对其进行营销的行为系对贾某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某信息科技公司擅自拨打贾某电话进行商业营销的行为构成了对贾某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信息科技公司虽主张其系合法采集的贾某个人信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即使与该信息科技公司有合作的贷款代理公司合法获取了贾某的个人信息,该贷款代理公司也无权未经贾某同意授权给该信息科技公司使用,该信息科技公司无权未经贾某同意向其拨打营销电话,故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对贾某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并赔偿其损失500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不分时间场合的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扰。面对骚扰电话人们在无奈、愤怒的同时,往往有束手无策之感,更加使得营销公司“有恃无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根据该法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需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他人同意,随意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该案的审理法官陈贝介绍,民法典新增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明确了法律界限,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
同时,陈贝法官作出提示,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风险增大,自然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要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签署相关协议时要认真阅读,从源头降低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在接到骚扰电话时,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孙玲杉 陈贝(北京东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