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伤残的赔偿(公众号:劳动法策。获取更多资讯):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
结合医药费发票计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
基数及标准:住院治疗期间每人每天20元。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
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四、工伤康复费用 |
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
五、辅助器具费用 |
前提: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流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核准,由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供配置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
六、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 |
基数: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12个月,经确认最长可以延长12个月;参照《山西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截止时间: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支付条件: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
七、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 |
基数: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1人。 护理期:一般是参考住院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确定。 支付条件: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未派人陪护。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八、生活护理费 |
支付条件: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翻身,不能自主翻身;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均需护理;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基数: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支付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支付时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的次月起计发。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可参照《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要求一次性领取;公司注销或者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也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实践中观点并不一致,有的观点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不应支持一次性支付)。 2021年山西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696元、2157元、1618元的,分别补足到2696元、2157元、1618元。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山西省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基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标准: 一级(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支付时间: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同时支付伤残津贴 |
基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标准: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时间: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可参照《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要求一次性领取;公司注销或者破产清算时工伤职工也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实践中观点并不一致,有的观点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不应支持一次性支付)。 山西省2021年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790元的补足到2790元。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山西省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五级、六级伤残的赔偿(公众号:劳动法策。获取更多资讯):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
结合医药费发票计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
基数及标准:住院治疗期间每人每天20元。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
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四、工伤康复费用 |
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
五、辅助器具费用 |
前提: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流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核准,由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供配置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
六、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 |
基数: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12个月,经确认最长可以延长12个月;参照《山西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截止时间: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支付条件: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
七、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 |
基数: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1人。 护理期:一般是参考住院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确定。 支付条件: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未派人陪护。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基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标准: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支付时间: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九、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前提: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基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支付时间: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山西省2021年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790元的补足到2790元。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山西省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支付前提: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基数: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支付标准: 五级(3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33个月本人工资) 特殊情况:距退休不足5年的,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该项待遇; 二次工伤: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支付前提: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基数: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支付标准: 五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特殊情况:距退休不足5年的,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该项待遇。 二次工伤: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七至十级伤残的赔偿(公众号:劳动法策。获取更多资讯):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
结合医药费发票计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基金支付。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
基数及标准:住院治疗期间每人每天20元。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
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四、工伤康复费用 |
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
五、辅助器具费用 |
前提: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流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核准,由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供配置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
六、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 |
基数: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12个月,经确认最长可以延长12个月;参照《山西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截止时间: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支付条件: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
七、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 |
基数: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1人。 护理期:一般是参考住院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确定。 支付条件: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未派人陪护。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基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支付标准: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支付时间: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支付前提: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基数: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支付标准: 七级伤残(24个月) 八级伤残(21个月) 九级伤残(18个月) 十级伤残(15个月) 特殊情况:距退休不足5年的,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该项待遇; 二次工伤: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支付前提: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基数: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支付标准: 七级(15个月) 八级(12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6个月)。 特殊情况:距退休不足5年的,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该项待遇。 二次工伤: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 |
用人单位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工亡赔偿标准(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如果是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二项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
标准:6个月 基数:山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
发放对象: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基数: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标准: 配偶:每月发放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发放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上限: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计发时间: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条件: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必要时可申请鉴定。 山西省2021年调整结果: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山西省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47412*20=948240元) |
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山西省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
1、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70968元,月平均工资为5914元。(数据来源:山西省关于公布2022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2〕48号)
2、2021年山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13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938元。2021年山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48元。(数据来源: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