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药监局制定印发了《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12月1日起施行,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执法行为。
● 根据规定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充分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以案普法等方式教育引导,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触及药品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