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刘新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新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子女入学、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3万余元。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新云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山西省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新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且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鉴于刘新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其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新云,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淄博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22年1月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1979.09--1981.07 山东省公安学校学习;
1981.07--1983.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二处办事员;
1983.03--1984.05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
1984.05--1985.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机动队民警、副队长;
1985.03--1989.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科级侦察员(其间:1986.02--1987.09,挂职任淄博市淄川区东坪乡经委副主任;1987.09--1989.06,在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干部专修科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9.07--1992.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淄川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
1992.07--1993.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张店大队大队长;
1993.07--1994.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兼张店大队大队长(副县级);
1994.07--1995.05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长、副县级侦察员;
1995.05--1997.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张店公安分局局长;
(1993.09--1997.01,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07--1998.08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8.08--1999.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巡警支队政委(正县级);
1999.03--2001.04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
2001.04--2002.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其间:2001.04--2001.07,在第五期全国公安机关青年干部研修班学习);
2002.12--2003.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兼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
2003.12--2005.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5.12--2008.11 山东省菏泽市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2004.09--2006.12,在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8.11--2011.12 山东省菏泽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12--2012.07 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7--2014.12 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4.12--2018.01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
2018.01--2021.04 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