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医疗广告提醒告知书,提醒全市医疗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
此次发布提醒告知书,是为了切实保护群众利益,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有效规范我市医疗广告市场。
告知书重申医疗广告发布相关管理办法,提醒相关各方: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诊疗效果、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