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本人所任职的公司收到了一大型字体公司的函件,提出我公司在某宣传媒介中使用其多款字体而未获得授权,并要求我公司承担每款几万元的侵权赔偿金额,我们公司收到这一函件后都觉得不太可能,不相信在放心使用市面上的字体这么久后真的会侵权,潜意识觉得是诈骗或讹人的,但是经过核实我公司的字体使用情况以及该公司的字体著作权,同时查询网上众多的字体侵权案件,其中不乏巨额赔偿的案例,这时我们公司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一
关于字体的性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即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一些字体在满足一定的审美性和独创性后一般认为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而实践中多数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字体一般也被法院认可为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字体属于美术作品,创作人或者其他主体享有著作权,即使不经过登记,创作者等主体也享有著作权。
经过查询案例,发现过去有很多司法案例对单个字体是否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有不同的认定,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认为单个字体仍然构成美术作品,字库也是当然的美术作品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企业不应当侥幸地认为只使用了某个单个字体就不构成侵权。
二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除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的几种情形,只要存在使用字体的行为,侵权人都应当从作者处获得使用作品的许可,否则难以免责。一般人潜意识里认为只有商业使用或盈利了才会导致侵犯字体著作权,但实际上法律并未对非商用的使用行为进行全部免责,现实中使用字体设计文案、图片以及logo、在公司内部会议及文件、办公流程中使用字体均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都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员工个人私下使用系《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情形,可以不经许可也无须付费,因此不构成侵权,但若员工个人为工作需要而使用了字体,就不属于前述的法定许可情形了,如果员工个人在工作中使用,则由员工承担侵权责任,若公司要求使用,或以公司名义使用,则公司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很多企业为了便利,在网络平台或者线下借助中间商的字体库或其设计,一方面认为中间商获得了字体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也认为中间商提供字体,即使侵权也应当由中间商来承担责任,风险可以转嫁。但实际上,除了著作权人与中间商对中间商转授权另有约定外,一般而言,中间商是无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字体的,若出现侵权的情况,很可能网上平台已经通过其网站默认的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对线下的小广告公司进行追责也存在各种现实难度,因此企业还是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直接侵权的风险。
三
关于责任问题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几种形式,而其中涉及企业字体侵权的一般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情形,例如,某企业对外发布的宣传片中涉及到某公司字体,则可能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情形。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特定情形下承担罚款金等责任,而具体承担何种责任需要由法院根据不同情形进行认定。
对于赔偿数额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前述法条涉及以下几个重点:首先,赔偿根据权利人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但是损失和违法所得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例如,企业使用字体宣传所获得的利益、字体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都是难以用数字准确估计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应当参照字体使用费来计算,即字体公司授权的一般费用。若还无法确定的,则由法院根据情节在500元至500万元的区间内进行自由裁量。其次,若侵权人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的一倍至五倍的赔偿。另外,赔偿的数额除了前述考虑因素外,还需要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纳入,例如字体公司的公证费、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等。最后,在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方面,由权利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与侵权所获利的相关账簿等资料由侵权方掌握,则应当由侵权方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
建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对字体使用格外重视,无论是否商用,都需要核实字体的著作权人以及对使用的要求,确认是否可能存在侵犯字体著作权的情形,很多企业又倾向于选择委托第三方设计。此种情形下,需要对字体侵权问题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因中间设计者导致著作权侵权纠纷,此外,需要审查著作权授权方式问题,即被授权者若仅获得了自身使用的授权,不能默认其可以许可或将相关产品转给其他主体进行使用,尤其是许多广告设计公司获得授权后,使用著作权作品产生的设计作品提供给第三方后,第三方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不至于侵权。
而对于已经收到侵权通知的主体,可以进行如下应对:第一步,核实通知的来源、真实性以及通知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第二步,确认是否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若存在侵权行为,需要核实是否具有免责事由以及是否有可以追索的第三方主体;第三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以及合作或诉讼方案的风险以及费用,综合选择较优的处理方式;第四步,若存在广告公司等侵权作品提供者,可以根据合同或者以协商方式让其先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在收到侵权通知书后也是经过了严谨的核实和梳理,首先对该函件是否为该字体公司的官方来函进行了确认,并且核实该字体公司是否享有相关字体的著作权,我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了这些字体等情况,在确认我公司确实使用了对方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后,本人又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裁判观点,查询了该公司网站公示的字体授权费用,结合我公司使用字体的方式、时长以及盈利情况,再与字体公司谈判,将和解的数额大幅度降低,从一开始的二十万元降低到了最后5万元不到。另一方面,本人也联系业务部门找到了部分侵权字体的提供方,经过阐明利害关系,要求其承担了一部分责任。
总体来看,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尤其是宣传工作方面,涉及到很多著作权、专利权等侵权问题,例如字体、图画、音乐、视频、计算机软件以及创作方式等,均可能构成侵权,企业相关部门以及法务工作人员均需要对此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