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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3人涉黄被抓

   发布时间:2022-07-18 15:49     浏览:5856    
核心提示:连日来,洪洞县公安局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打防管控为抓手,严厉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依法加大对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大槐树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涉黄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3名。7日9日大槐树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小旅馆等复杂场所进行巡逻检查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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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洪洞县公安局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打防管控”为抓手,严厉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依法加大对“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大槐树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涉黄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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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9日大槐树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小旅馆等复杂场所进行巡逻检查时发现,某旅馆内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孙某梅、罗某华。

民警在现场收集证据后,依法对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杨某洪,涉嫌卖淫嫖娼的孙某梅、罗某华进行调查,经询问,3名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杨某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孙某梅、罗某华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赌毒”是社会的毒瘤

洪洞公安将继续保持高压打击

同时

希望广大市民

积极行动 踊跃举报

警民携手共创和谐平安社会

来源: 洪洞县公安局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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