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单位签订了第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我该怎么改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连续两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第3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获得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换言之,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在劳动者手中。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劳动者已经做出了选择,所以是不能再变更合同类型的。但如果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签订合同并非劳动者自己的真实意愿,则劳动者可以主张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劳动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应该提高,不要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欠缺而在关键时刻放弃了本应享有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确实存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等情形,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