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共计有29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12万多元)至5000多万元(税额690多万元)不等,例如:山西金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13日至2021年03月1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39份,金额5321.94万元,税额691.85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山西各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不诉〔2021〕4号)
1.3.简要案情:A公司采购部部长曹某某,通过他人从B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34510元,税额239242.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其公司在有真实的煤炭交易事实情况下,让未与其公司有交易的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其公司向税务部门补足抵扣的进项税款239242.82元,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且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涉案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233863.71元,税额179279.36 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税款已补缴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刑刑不诉[2019]5号)
4.3.简要案情:山西A公司负责采购孙某某参与,由江苏B公司为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19760元,增值税进项税合计220819.8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