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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28 15:05     浏览:19119    
核心提示: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加快转型项目建设,全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一、对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各承担50%。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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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加快转型项目建设,全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对直接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各承担50%。

二、对外来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市域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三、对外来投资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二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3%、4%、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高新区)县两级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四、对投资新建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减按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五、对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税收,且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和在主板市场注册上市并将总部迁至我市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自纳税年度起,六年内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给予贡献奖,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六、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市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七、市域内企业投资新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长治市产业扶持政策60条

第一章 创优环境方面(6条)

1、坚持“非禁即入”。落实国家、省有关民营企业投资领域的准入政策,在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环保、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推出示范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清单外领域,各类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施项目领办制,原则上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转型项目由市级领导包联领办,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重大转型项目由县级领导包联领办。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建立项目办理动态跟踪制度,由包联项目领导牵头领办,确保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自2018年1月1日在全省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摘自2017年12月7日印发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

4、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全面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按有关规定缓缴资源价款。最大限度扩大直供电范围。(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5、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机构。成立省、市、县三级服务企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部门,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金融、中小企业局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摘自2017年3月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的通知》)

6、强化服务企业责任落实。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企业问题要明确责任,规范流程,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台账管理,按照“13710”制度要求限时办结销号。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按季向省服务企业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企业工作情况,省服务企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13710制度是指实行“13710”电子台账管理。“1”即当天要研究部署;“3”即3天内要向省政府反馈办理情况;“7”即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要落实解决;“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摘自2017年3月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的通知》)

第二章 土地方面(5条)

7、多方统筹解决企业用地。市县城乡规划要无缝对接,在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适时修改和调整城乡规划,提高审批效能。要适时修改和调整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企业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用地问题,提高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对经济增长拉动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高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原则上直接纳入园区供地。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企业占用土地的遗留问题。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经过安全性评价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8、统筹考虑民营企业用地。适时修改和调整市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用地问题,提高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用地。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民营企业已占用土地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在接到企业申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土地证书。(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9、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摘自2015年4月印发的《长治市贯彻落实省政府“60条措施”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10、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摘自2015年4月印发的《长治市贯彻落实省政府“60条措施”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11、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限等方式出让土地。(摘自2015年4月印发的《长治市贯彻落实省政府“60条措施”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第三章 税收方面(13条)

1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对新落户的国家鼓励性企业,自实现税收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按其提供地方(市、县)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第四至第六年,按其提供地方(市、县)可用财力的50%予以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13、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4)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2016年5月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

14、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6、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7、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低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2007年3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 

18、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增值税即征即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税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2007年3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

24、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财政方面(5条)

25、鼓励优质项目落户。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投资亿元以上、达到投资效益底线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年度依法依规缴纳费用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6、创建名优品牌。鼓励企业创建名优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7、拓展国际国内市场。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发布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有关信息,扩大政府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份额。对我市企业自主出口货物由企业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和港口仓储费给予50%的补贴,机电和高新技术类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出口额的10%,其他产品不超过年出口额的5%,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承担。(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8、设立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对新增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发展资金;对新评定的全市“十大创业”和“十大创新”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3件以上、营业收入当年增长超过30%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3至5万元发展资金;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发展资金,首次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首次认定的创业基地,场地出租率达到5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发展资金;对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基地,按照前三年不低于50%的比例减收租金;对企业或从业人员开展的小发明、小创造、技术革新、管理创新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最高给予5万元发展基金。(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9、市政府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成长型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技术中心、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

(1)对年度新增就业前10名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财政补助。

(2)对年内新达标的“小巨人”企业(主营业务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每户一次性补助30万元。

(3)对新增“小升规” 工业企业(主营业务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

(4)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管理标杆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5)奖励优秀创业创新项目。每年分别评选全市“十大创业”典型和“十大创新”典型,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对我市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优秀创业创新项目,优先向驻市金融机构推荐融资“红名单”,优先推荐各级科学技术奖励。

(6)对新登记注册的符合我市七大新兴产业板块的中小微企业,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券,其他行业企业每户1000元补贴券。(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五章 人才方面(4条)

30、大力引进高精尖人才和团队。对新引进和新培养且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分别按照引才单位实际支出薪酬的60%、50%、40%、30%给予生活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20万元、5万元,享受期为3年。对新引进和新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和省人才,在中央或省财政资助基础上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新引进具有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效益的团队, 对新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的团队,对领衔重大项目来长治发展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1、重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确实为引才单位破解发展困境的优秀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用人单位所付年薪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2、积极储备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大学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三年内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对新引进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三年内每年分别发放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在我市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3、建立引进人才奖励制度。对全职引进A、B、C类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依托高端猎头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每全职引进1名A、B、C类人才,给予中介组织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摘自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六章 金融方面(9条)

34、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创业创新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为发展潜力大、资产资金不足的企业提供增信。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好、能够按计划或超额完成投资进度的项目,在其提供资产可覆盖贷款额度的条件下,可优先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担保。(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5、设立项目贷款贴息补偿资金。加快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食品制造、现代农业和现代物流等产业投资发展,项目投产后给予建设资金产生利息3%的贴息补助。对获得市级以上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所属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6、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上市。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服务机制,依法依规为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文函。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65万元奖励;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融资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7、优先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投资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有发行企业债券意愿并符合准入条件,市政府金融部门可直接协助企业向省级有关部门优先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8、扩充“倒贷”基金。通过政府注资、吸收社会资本等方式,不断扩大“倒贷”基金规模,对生产经营销售好、银行考察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从“资金池”中申请还贷资金。继续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发展。(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39、简化续贷条件。鼓励驻市各金融机构推广农信社《关于应对经济下行不利影响和化解存量贷款风险的指导意见》的续贷方式,企业需办理续贷业务,先还上期贷款2.5%的金额即可办理续贷。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驻市金融机构,市财政根据续贷比例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40、税收支持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项税收支持政策。

(1)企业所得税。

①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经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4个月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参照执行。

③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

(2)个人所得税。

①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税收政策。

①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②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

(摘自2017年5月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7〕19号))

41、财政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

(1)规模奖励。对在我省境内注册,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基金,可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①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1亿元的创投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②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奖励额度由基金注册地财政部门确定。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2)投资奖励。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落实,具体奖励额度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确定。

①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境内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我省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贡献奖励。

①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为标准,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每家不超过5人。

(4)办公用房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房价给予1.5%左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左右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2017年5月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7〕19号))

42、奖励金融机构。长治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市项目的贷款余额不得少于当年存款余额的60%,其他银行不得少于40%。对扶持重点企业(项目)成绩突出的前5名金融机构,给予10至30万元风险补偿奖励。鼓励商业银行对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15%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七章 农业方面(4条)

43、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日光温室和春秋移动大棚、育苗连栋大棚、恒温保鲜库给予补助。每年7月份和12月份组成联合验收组,现场验收新建日光温室和春秋移动大棚。

(1)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50亩以上(贫困县2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按验收的建筑面积补助(食用菌棚按验收建造面积的4倍补助),每亩市级补助资金5000元;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贫困县50亩以上)的春秋移动棚按验收的扣棚面积补助,每亩市级补助资金1000元。

(2)连栋育苗温室。对当年新建的连栋育苗温室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助,2000平方米以下补助10万元;2000—3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3000—4000平方米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3)恒温保鲜库。对当年新建的恒温保鲜库容积进行补助,2000立方米以下补助10万元;2000—3000立方米补助20万元;3000—4000立方米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1000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4、龙头企业项目。对全市百强企业中27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助,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完成投资额进行补助,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进行补助,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规模较大、能够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5、贷款贴息配套。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原则上符合《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指导目录》(晋农办发〔2012〕5号)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项目贷款,按照省财政贷款贴息额度给予贴息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6、农展会宣传推介费用补助。对政府组织的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山西特色农产品交易博览会(北京展销周)等农展会,设立专项资金。对积极参加以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及宣传推介费用补助。(摘自2014年8月印发的《长治市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八章 旅游方面(7条)

47、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进一步细化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摘自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48、围绕我省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游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摘自2016年6月印发的《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6〕32号))

49、对创建成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他获得国家级评定的最高级别称号、等级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主板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摘自2016年6月印发的《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6〕32号))

50、全省国有旅游资源、旅游产品的经营权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旅游业,依法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和收费权质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鼓励省外、国外大企业对我省旅游企业和旅游资源、产品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向规模化、集团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支持组建大型文化旅游产业集团公司,打造全省文化旅游产业旗舰企业和文化旅游重大项目投融资平台。鼓励中小旅游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旅游联合体。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要依法实行管理权、经营权分离。(摘自2015年6月印发的《山西省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5〕17号))

51、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发挥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效能,支持大型旅游企业发展,加快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通过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摘自2015年6月印发的《山西省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5〕17号))

52、加大扶持力度。市财政视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并纳入预算,主要用于旅游规划、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宣传推介、队伍建设、大团奖励等。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直相关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提高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比重。各类农业示范基地、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休闲渔业基地、文化、体育等建设资金,要注重与重点旅游项目融合使用。成功创建5A级景区、4A级景区、五星级饭店,获得国家全域旅游县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古村落等与旅游有关的国家级荣誉,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摘自2016年5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53、优化土地利用政策。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搞好土地供应。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建设旅游项目。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对纳入省、市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单项投资亿元以上旅游项目的建设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自驾车房车项目土地按旅游用地管理,涉及永久性建筑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摘自2016年5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九章 科技方面(4条)

54、加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科研费用,引进科研人才补助,科技创新合作、成果转化、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等。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市财政下年度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3年后通过复审,再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凡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上级支持经费15%或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

(3)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10万元。

(摘自2015年9月印发的《长治市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金融振兴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15〕8号)》)

55、专利申请资助主要针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资助费种包括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摘自2017年1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76号)》)

56、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券,每个企业每年申请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省市补贴总额按以下规则核定:

(1)对于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0%的比例核定;超出5万元的部分按照非首次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2)非首次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的创新券额度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摘自2016年10月印发的《长治市科学技术局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科发〔2016〕32号)》)

57、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财政设立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众创空间的开办、众创服务平台的建设、场地租赁、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等经费补助等。市科技局开展众创空间的认证工作,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20万元,对经过省认证的众创空间,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通过国家认证的各类众创平台,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摘自2015年11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91号))

第十章 体育方面(1条)

58、执行税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相关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摘自2016年9月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章 其他方面(2条)

59、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政策。

(1)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主要方向和重点任务;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省经信委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2)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山西省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山西省境内实施的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工业强基、公共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制造创新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3)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和补助方式。

——贴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贴息额度依据贷款进账单、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

——补助。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补助;对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以及公益类、公共平台类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补助。

——特别重大的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摘自2017年3月印发的《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0、推动新开工(投产)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新开工工业企业尽快投产达效、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并将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摘自2021年2月印发的《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20条措施>的通知》)

61、2017年4月13日,我市正式入列全国首批12个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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