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山西省日前出台《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16条具体举措,助力国有企业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防止国有企业欠薪欠保,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
在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方面,《意见》明确,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国有企业应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不得突破“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法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严格执行企业裁员报告制度。
在妥善安置煤矿智能化建设富余职工方面,《意见》从鼓励职工离岗创业、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五个渠道,明确对离岗职工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场地租赁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等多项扶持政策,助力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
在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方面,《意见》明确,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机制,适时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
在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意见》明确,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严格落实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努力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意见》明确,强化劳动争议调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信访维稳,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发生欠薪欠保问题的国有企业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零容忍根治农民工欠薪。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不发生新的社会保险费拖欠的前提下,压实企业清欠主体责任,妥善解决历史欠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