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人:晋商晋才 贺芳律师
公司股东系列(十六)
问: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属于公司解散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下统称“清算义务人”)未及时、依法清算,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二是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三是在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四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律师建议
当公司出现例如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等情形时,清算义务人应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等职权和义务,确保公司依法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