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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信用社:储户千万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帅锅柜员 备受质疑

   发布时间:2022-05-24 12:27     浏览:5607    
核心提示:山西,太原。丁女士在某行先后4次存入12430000存款,查询时余额为0,某行以柜员的个人行为想撇清关系。经审理认为,丁女士担责80%,某行担责20%。丁女士将1243万元先后四次存入某行,均有存单为证,但其中首次存入的543万没有进入到丁女士账户里,第二次存入的200万元被转走。此后,丁女士又分两次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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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丁女士在某行先后4次存入12430000存款,查询时余额为0,某行以柜员的个人行为想撇清关系。经审理认为,丁女士担责80%,某行担责20%。

丁女士将1243万元先后四次存入某行,均有存单为证,但其中首次存入的543万没有进入到丁女士账户里,第二次存入的200万元被转走。此后,丁女士又分两次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的定期存款,也都被分别转走。

重点:丁女士存款后每次都有存单,都会收到在某行存款成功的信息提示。

 

此事发生后,储户先对首批存入的543万进行了起诉。某行以柜员私人行为为由,撇清了自身的关系。

期间,某行柜员以帮丁女士办理代领奖品为由要走了身份证和存单。法院以此判定储户担责80%,某行承担20%的责任。

在这里,首笔存款是543万,有存款回执单和存款信息为证。但是经查账,这笔钱并未存入到丁女士的账户。如果存款不成立,为什么会有存款回单和收到存款信息提示,难道是某行的业务系统形同虚设?不办理存款业务,也可以生成回执?

储户存款时就形成了和某行的合同关系,储户是相信某行的信誉才办理业务的,而不是信任个人。柜员是在某行上班的,某行对其品行是有过考察的,也应该对柜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单纯把事情转嫁到个人行为上,不合理。毕竟存单和信息是成功办理业务后才具备的回馈信息。

拿到丁女士的身份证是后面的事情,当时办理543万元存款时,是正常的存款流程,判储户担责80%出师无名。这应该和后面柜员办理存款转移时区分对待。

按照《民法典》469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这里存单就是合同书,证明了某行和储户已确立合同关系。将责任推到是柜员的个人行为,非常不合理。

我们现在说下其余的700万存款。储户将身份证明和存单交到柜员手中后,柜员利用储户的资料分3次转走了其余的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这三次存款时也有存单和存款信息确认,柜员王某将这笔钱均转入到自己父亲的账户。

到这里,才可以说是由于储户的轻信,存在过失,导致存款被转走。某行也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适宜划分责任范围。

《刑法》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行回应称,丁女士手里的存单是伪造的,可是柜员是如何在现场造假存单呢?如果可以造假,那么说明某行的系统存在漏洞,是某行的责任。

关于这点,也给出了回复:经询问,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某行柜员,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

这点就更耐心寻味了,某行未曾出具虚假回单,那就证明是存单是真实有效的。王某既然不是某行柜员,又如何进入到某行柜台内,输入身份认证,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呢?要知道,某行的合作人是不能够进入到储蓄工作间的,也不具备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认证。

那么丁女士每次收到的存款成功信息认证又是从何而来呢?个人具备和信息提供商对接的权限吗?

显然不能,只有业务对接单位才具备这样的权限。这样的信息纰漏,难道不是某行的系统认定责任吗?将主要责任划分到储户身上非常的不合理。如果存款不成立,系统可以自动生成单据和发送信息吗?

涉事柜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存款人和收款人处空白,电话是非预留电话,存在明显的违规,某行有责任复核,阻止交易的进行。某行的疏忽管理,造成了储户的损失,难道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吗?要知道所有的纸质资料,都是要扫描到系统中进行认证和留存的。某行方存在较大过错。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29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款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综上,本案中储户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判决有失公允,责任没有划定清楚。存单、存款确认信息、转账的违规操作等虽然是通过柜员完成的,但是如果符合某行的管理规范,系统不存在漏洞,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某行仅承担20%的责任不合理。

目前储户已经上诉,法律是公正的,希望能够严格区分事实责任,维护储户的权益。当自然人失去对储蓄的信任时,人人不去储蓄,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此事告诫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资料,要轻信他人的好心。特别是办理存款业务时,要反复核对账户余额,发现问题时及时补救。

本案目前尚无更进一步的定论,您觉得丁女士能追回自己的钱吗?某行真的只有20%责任吗? 

 
标签: 银行 存款 法院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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