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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金马”或“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商”)的通知,获悉北京晋商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979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就北京晋商、晋商联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联盟”)、北京轻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轻工”)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晋商因与财通证券就股份质押债务问题协商谈判暂未能达成一致,财通证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轮候冻结了北京晋商持有的公司241,464,944股股份(详见公告编号为2020-74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3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二、本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北京晋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通证券本金560,000,000 元及利息24,043,600 元(利息暂算至2020 年9 月23 日,此后应以本金56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北京晋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通证券违约金53,200,000元(违约金暂算至2020 年9 月23 日,此后应以本金5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北京晋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通证券公告费600 元;
4、财通证券有权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就北京晋商持有的79,000,000 股通化金马股票(股票代码:000766)及晋商联盟持有的3,000,000 股通化金马股票(股票代码:000766)及其派生的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北京轻工对北京晋商的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8,418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合计3,353,418 元,由财通证券负担121,919 元,由北京晋商、晋商联盟、北京轻工共同负担3,231,499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判决尚未进入执行,执行结果可能导致北京晋商所持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最终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979号】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