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老人一生未婚也无子女,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保姆张文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刘梅生前有写日记的习惯,在日记里,她表示要将一部分钱送给张文。
老人去世后,张文便拿着老人的日记,把老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共12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人存款及利息180万余元。
庭审时,张文提出,日记是刘梅生前留有的自书遗嘱,自己应按该遗嘱内容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部分遗产。
张文还提供了刘梅日记,载明:“现在我无遗嘱,毕竟我是97岁的人,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亲生子女,无法定继承人,XX、XXX等都是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济南的姨侄女……”
对此,被告方一致认为,张文主张遗赠没有依据。虽然认可日记是刘梅亲笔所写,但被告认为刘梅书写的日记并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12名被告还提出,作为刘梅的代位继承人,要求依法分割刘梅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日记没有刘梅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所以涉案日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且,刘梅在该日记中对于遗产的处理也没有作出明确表示,因此日记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据此,法院认定该份日记节选不能作为刘梅的遗嘱。在此情况下,张文不能作为刘梅的受遗赠人。
关于刘梅的继承人问题,法院认为,本案12个被告是刘梅三位兄弟姐妹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可以代位继承,因此12被告均为刘梅的法定继承人。庭审中,一位继承人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余继承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多分,其余继承人不再区分份额,份额均等。
最终,法院判决刘梅在银行处的存款及利息由12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该案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