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张某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相关情况,该局则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6瓶茅台酒进行鉴定。贵州茅台出具鉴定报告称“送辨样品与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就此,张某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为由,将这家酒行告上法庭。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欺诈为名判决酒行退还13800元,并加以三倍赔偿。
02
酒行不承认出售行为,称“我们是葡萄酒门店”,但视频真相让商家败诉
然而,张某某与酒行对一审判决并不满意。张某某再次上诉,称这不仅仅是欺诈,酒行还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法院判决酒行十倍赔偿。
而酒行则表示:自己是一家专门售卖进口葡萄酒的酒行,并不出售白酒,张某某在在酒行处购买的不是茅台,而是36瓶芭罗莎76干红葡萄酒,总价款13800元。
不过在一审中,张某某已提供了从这家酒行所在物业部门调取的外部视频,该视频时间完整连续。视频显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12:55:35空手进入商行,13:25:52手提一纸箱从商行走出。
张某某另提供2019年10月12日与酒行店员马某某通话录音。该录音显示马某某已从该商行辞职,但承认曾经手卖给张某某茅台酒,关于发票可找酒行开具。
此外,酒行提供了2019年9月10日收据存根,客户记载为张某某,品名记载为芭罗莎干红葡萄酒,数量36瓶,单价383元,金额13800元,用于证明张某某购买价值13800元的葡萄酒,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酒行提供单证系单方制作,综合考虑,认定张某某与酒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但法院同时指出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指出:本案中,张某某述称并未开瓶饮用涉案酒,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实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十倍赔偿,维持一审三倍赔偿。
03
业内人士:酒行可能调到假货,经销商调货一定要专业谨慎,不贪便宜
一名业内人士指出:通过公开资料来看,这很可能是一起酒行帮助客户调货,但却调到了假货的案子,甚至有可能是已离职店员的个人调货行为。门店确实无茅台陈列,但由于假货是门店出售的,显然要负责。
的确,许多酒商在开设烟酒行时,由于流通货缺少利润,不一定会备货,但由于经常有客户会提及,出于维护客户的关系,酒商们普遍都有自己的调货资源。然而,假如酒商自我审查不严,调到假货的可能性是的确存在的。
就此问题,唐山美度1855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怀成建议:销售茅台、拉菲、奔富这样的流通货,一定只能找大商,要以渠道为王。非官方指定渠道都不要相信,特别是那些所谓有性价比的渠道。其次,就是一定要保留收据,以免出现问题。
“今年春节,我也卖了不少茅台和拉菲给客户。但这些产品都是我亲自把关进货。其次,我都是微利甚至零利润推给客户,只作为引流。毕竟卖贵了别人也不会在我这里下单。”董怀成说。
在广东开设酒行的荣葡酒业总经理张家荣表示:但凡涉及到知名品牌的调货,都由我自己进行。即便店员调货,我们也会提前给员工指定1-2家靠谱的供应商。调货以后,我们都会仔仔细细对商品进行检查,确保没有问题再出售给客户。若店员要去某个不熟悉的地方调货,我则会拒绝此次合作,并且不会给予垫款、开票和运输等任何支持。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