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信息,截至2022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案件87件115人,不批准逮捕10件21人,起诉169件227人,不起诉19件27人。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球第四波疫情高位运行,全国各地疫情呈点多、面广、频发特点,受国内有关地区疫情外溢影响,我省同时段多地发生输入性局部疫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近期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情况看,这些犯罪行为涉及疫情防控的多点多面,有的案件犯罪情节或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极大影响我省疫情防控整体形势。特别是在当下全国各地疫情多点频发、部分地区疫情发展迅猛的形势下,能否严格落实入晋人员排查管控,严格属地“第一时间、第一落点”管控,严格落实健康码查验措施,严格落实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直接关系到全省能否构筑更牢固疫情防线、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在此形势下,仍有部分单位、个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措施规定,人为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或者可能传播的重大风险。如,入晋人员王某某拒不执行报告、核酸检测规定,在认识到自己属于密切接触者并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下,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导致疫情传播,多地多场所被封控、管控;有的不法分子拒不配合健康码、行程卡查验,对正在履行防疫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并造成工作人员轻微伤等后果,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任某某作为境外入晋人员,在集中隔离时因琐事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打砸隔离场所物品,居家隔离时破坏防疫监控设备,甚至在民警处警时,持菜刀追逐、恐吓民警及周围群众,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不法分子为牟利,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单,向具有较强流动性的货运司机出售,以应对核酸检测,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隐患。对于这种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在此,检察机关也提醒广大市民,疫情当前,不能有任何侥幸投机心理,只有人人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疫情防控的坚实防线。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涉疫案件,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牢牢守住山西阵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编发了第一批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不履行报告义务、不及时核酸检测、故意隐瞒行程,导致数人感染、多地封控的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2月19日,王某某明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冠疫情严重,多地被确定为中风险地区,人员不能随意外出,为逃避检查而租用“晋A”牌照车辆,自驾离开呼和浩特市前往山西省太原市。王某某到达太原后不履行当地疫情防控报告制度、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学校及周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2022年2月21日零时,王某某在得知其居住在呼和浩特市的家人已经确诊新冠肺炎的情况下,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报告。当日下午,王某某在身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后又避开高速公路,通过108国道自驾到达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导致忻州市忻府区众多区域被封控、管控,多名人员被隔离。
2022年2月22日,王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疾控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时,王某某没有如实报告行程,隐瞒曾到阳曲县某某中学和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书籍的行程和活动轨迹,延误了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最终导致太原市5名学生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众多人员被隔离、场所被封闭。
2022年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步提前介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案例二
拒不执行防疫规定、殴打履行防疫职责的工作人员的刘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2年2月27日20时50分许,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受离石区人民政府安排,在吕梁市离石区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查看过往人员的行程码、健康码以及进行信息登记。刘某某、赵某某酒后乘车经过该疫情防控检查点时,不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拒绝登记个人信息,与检查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使用隔离墩、板凳殴打工作人员,导致冯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冯某某、张某某为轻微伤,任某某急性外伤性头痛、多处挫伤。同时,刘某某、赵某某的行为造成疫情防控检查点财物损失,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05元。
案发后,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侦查,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并引导取证。3月3日,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赵某某批准逮捕。3月7日本案移送审查起诉。3月16日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向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3月24日,本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刘某某、赵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
案例三
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打砸隔离场所物品、破坏防疫监控设备、持刀追逐恐吓他人的任某某寻衅滋事案
根据我省疫情防控规定,对第一入境点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入晋返晋人员,由属地县严格执行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任某某随船在公海捕鱼,回国后已按照国家疫情防控规定在福建省进行集中隔离。2022年1月19日,任某某从福建省返回沁水县。根据疫情防控规定,沁水县疫情防控办将任某某送至土沃乡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2022年1月19日23时至20日凌晨3时许,任某某因多次索要打火机未果,在被隔离人员微信工作群内随意辱骂工作人员,并将其居住的221房间内的电视机、桌椅、热水壶等物品砸坏(已无法正常使用)。后任某某将楼道窗户砸坏,跳窗逃离隔离场所,随后乘车返回其家。沁水县疫情防控办要求任某某返回集中隔离点,任某某拒不配合。经研判,县防控办工作人员要求任某某居家隔离,并安装监控设备。2022年1月25日23时许,任某某在家中饮酒,酒后因琐事与其妹妹发生争吵。任某某之妹不愿待在家中欲离开,由于害怕防疫部门发现,任某某将监控设备砸坏,其妹离开后,任某某又将小区的楼道门、窗户玻璃等砸毁,邻居发现后立即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处警过程中,任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从家中向民警扔酒瓶,手持菜刀追逐、恐吓民警及周围群众,后翻越围栏离开居住小区。此后任某某砸碎村委会办公室和医务室的12块玻璃,踢踹派出所大门,被民警当场制服。2022年2月3日,沁水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任某某立案侦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22年2月11日,沁水县公安局以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22年2月16日对任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四
为数百名煤运货车司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吕梁岚县当地从事煤运货车司机职业的人数众多,疫情暴发以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司机在运煤途中经过卡口、进入煤场时都需要出具核酸检测报告。梁某某在岚县经营一家以婚纱摄影为主的影音工作室。由于在医院做核酸检测需要排队,时间较长,2021年8月下旬,当地一煤运货车司机为图省事,无意中找到梁某某,询问是否可以修改核酸检测报告时间,并向梁某某提供了加盖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的真实核酸检测报告。
梁某某虽然考虑过修改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疫情蔓延和传播的风险,但认为该县属于低风险地区,因有利可图,遂将该报告扫描,使用Potoshop软件修改了核酸检测时间,并将报告中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经查,岚县人民医院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颜色加深,打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再模仿审核医生签名,并向司机收费5元。后该司机将梁某某可以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消息,发送到煤运货车司机微信群中,不少司机在微信上添加梁某某为好友,通过微信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梁某某。梁某某依据信息制作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每份收费5元。从2021年8月到2021年10月案发前,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上述手段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
截至目前,经对所有涉案司机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经人举报,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由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1月10日,岚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讯问,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月21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7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岚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针对打印店、复印店等图文制作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运煤车司机使用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这一隐患,分别向岚县公安局、岚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岚县公安局对该县城打印图文制作单位和个人开展排查,并将使用虚假核酸检测报告人员的户籍信息提供给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及疾控中心;岚县卫生体育和健康局对涉及的所有司机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岚县人民医院在其出具的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版上增加防伪标识,进一步完善了疫情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