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浏览新闻发现灵璧县委县府发布通报,主要说了如下几点:1、徐某邦与受害人王某磊两人发生冲突,其他人并没有参与,其他在场学生与校长吴某卫并无亲属关系;2、根据尸检结果,受害学生系左胸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震荡引发心率失常死亡;3、受害学生父亲王某贺并非军人,流传的视频身穿迷彩服的是受害学生的五叔;4、网上流传殴打学生的视频,系恶意嫁接,与本案无关;5、渔沟中学校长已被停职,纪委监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后期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看到这篇通报,我还是那句话,不信谣,不传谣,会有结果的。同时,我个人认为恶意转接视频的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他造成了很大的社会不良后果,是否处理静待新闻报道。关于视频中多人殴打学生的视频,我建议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找出霸凌者,还受害的学生一个公道,让孩子可以心安;另外,关于我分析的《“灵璧校园霸凌致死事件”中学校可能承担的责任》的文章中,写明可学校责任人可能承担的责任,结果“一语成谶”,让有责任人的担责,是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前边谈了这么多,都是一些报道和感想,下面言归正传,说一些徐某邦的父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关于其父母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徐某邦作为限制性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应该由其父母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另外,徐某邦的父母没有尽到很好的教育职责,不能理解为尽到监护职责,所以没有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
二、关于具体赔偿的项目,根据案情的通报,受害人当场死亡,因此没有产生任何医疗费用,受害人父母可以以徐某邦和其父母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就很少了,主要的只有丧葬费(几万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赔偿。其实来讲,这有失公平,希望引起重视,但目前还要依据法律规定。另外,徐某邦的父母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会拿出部分补偿以取得谅解,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但根据父母的伤痛来讲,应该很难取得谅解。
三、关于徐某邦侵权其父母承担的替代责任与学校侵权责任的交叉问题。我在《“灵璧校园霸凌致死事件”中学校可能承担的责任》一文中进行了分析,很多网友对此质疑说“学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在此强调一点,我说的是民事侵权责任的划分,徐某邦父母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也就是替徐某邦承担责任,在这起侵权案件中我们不能说徐某邦致人死亡只是次要责任,而学校是主要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网友这样质疑,是因为割裂了“父母与徐某邦”的替代责任关系。在这起案件中,学校承担的责任是与其管理、教育职责相适应的责任,应该属于次要责任。关于责任比例,一般应在30%左右,法院如何判决,静待后期结果!
其次,关于其他责任,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在美国等国家,如果孩子因欺凌未成年人被送到青少年法院,父母也要和孩子一样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法官认为孩子的欺凌行为与父母的不法行为有关,法官可以把监护权转移到家庭。希望我国的立法对此进一步完善。
我是正义的守护者,如果有任何问题,可以与我联系,我会尽力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