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商会将陷入服务水平与会费水平的困境。特别是当某一利益集团成员并不热衷于商会所倡导的集体行动时,或者部分集团成员试图搭便车时,商会的入会率往往会大大低于商会组织者的期望水平。在这种情形下,合作资金便难以成为商会管理的激励源泉。
一个致力于提高商会运行质量的商会管理者必须设法解决专职管理层及雇员的激励问题。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盈利获得足够的财源。商会的营利有其自身的优势。它们掌握着大量的行业公共信息,商会有良好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更为重要的,它们的盈利行为有着比私人企业更为高尚的目标,即营利收入用于行业公共目标而非给成员分红。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也提供了优惠的政策待遇,例如非营利活动的免税待遇,较低的准入门槛等。
从现实情况来看,多数商会都有营利冲动,一些商会通过开办附属企业来营利。这类企业要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么直接登记为营利性企业。这些附属的营利机构包括会展中心、营业性的研究和培训机构、营利性的信息平台和服务平台等。营利机构的设立使商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商会管理人员作为出资者可获得附属企业的股份,甚至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红利。商会雇员也可以根据个人努力程度、商会业务的增长情况以及附属企业的盈利情况获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商会因为经营工作做得好,附属企业创收十分可观,其收入已经占到商会收入的80%以上。创收越高的商会,会员服务也相应做得好,往往被认为是办得好的商会。他们可以聘请顶尖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以举办更好的慈善事业,商会管理层的社会影响力也更大。
如何增加经费收入,多数商会将发展会员和增加服务性收入为最重要的途径。
1.发展会员,增加会费收入
2.吸收更多捐款和赞助
3.拓展对会员服务的领域,增加服务性收入
4.拓展对外营业性的收费项目
5.争取更多面向政府的服务项目
6.争取政府拨款的补贴
7.其它一些线下活动
二、商会的营利倾向与治理失灵
可以认为,商会营利行为的动机来自对管理层和雇员的激励需要。虽然商会通过创收可以部分解决工作激励问题,也有利于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并有可能降低会员入会的门槛,但就营利活动本身来看,显然与商会的宗旨并无直接联系,而且可能使商会的治理模式发生改变,使得商会会员、客户,雇员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如果商会营利倾向得到强化,而其行业治理和内外协调的职通被削弱,则商会实际上蜕化成为纯粹的商业机构,最终背离商会的根本宗旨,导致商会治理的失灵。
1.商会的营利倾向首先会导致商会产权关系的扭曲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会员是商会的所有者,特别是自治的民间商会,会员为商会提供了大部分的初始资金,是商会运作的财务来源和权力基础。商会章程都规定了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商会的管理,他们有权选举或者解雇商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确定商会运行的重要事项,而会员对商会的各项权利的来源和基础正是商会特定的产权关系,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产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决定了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及分配原则,明确产权关系可以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激励,从而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而有效率的产权安排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例如产权必须清晰,即所有有价值的资源都应有明确的所有者,无主资源往往会被掠夺式地利用,从而出现"公地悲剧";产权还需要具有排他性,越是专有的财产权,对经济主体的激励作用就越大,产权的效率就越高;产权还应该可以转让,这有利于将财产从较低价值的用途转向较高价值的用途,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总产出水平。
2.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变会使商会失去其应有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社会声誉的标志,反映的是会员和社会公众对商会的认知度。商会肩负着会员、整个利益集团甚至社会的公益使命,其公信力正是通过其服务社会的行业和以公正的形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行业得到会员、利益集团以及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并进而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如果商会同时要顾及小集团的商业利益,就难免与其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身份相冲突。例如,商会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而其会员也经营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商会便成为其会员竞争者,即便商会事实上不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与会员争夺市场,但这时商会的公信力仍然会大打折扣。再如,商会如果经营某种服务,就难免会出现会员与客户身份认知上的困惑:商会是否要向会员推销该服务?是否要介绍客户成为会员?虽然会员可以成为客户,客户也可以成为会员但会员与商会之间、客户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行为准则是不同的,客户与服务提供者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会员与商会并非平等利益主体,商会是会员利益代表,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商会要按照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活动,如果这两种关系处理不当,同样会影响商会的公信力。
商会一般是基于某种需求而产生的,而商会产生之后,由于其营利的机能得到强化,但很难再受到会员需求的约束。就是说,商会过度创收可能使其蜕变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能够独立运行的商业机构,而不再是一种依赖会员的会费生存并以满足会员的需求为宗旨的中间组织。这时,商会会员、商会管理机构、商会附属企业之间会形成一种复杂的关系,治理结构变得十分紊乱,其结果是商会运行效率下降,商会的即定宗旨得不到切实履行。
三、小结
作为非营利机构,商会不能将其收益以经利方式派发给会员,但商会仍然可以从其业务活动中获利。一个运行良好的商会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除了提供会员服务和组织集体行动所必需的开支外,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都必须获得足够的激励来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商会,不能设置太高的会费门槛。经费短缺成为商会营利的初始动机。商会可以从很多渠道获得收入,除了会员会费外,还可以获得捐助、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面向社会的服务收费等。许多商会愿意通过服务收费来获得稳定的收入。
虽然这类创收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如果营利机能被过分强化,商会的基本职能被削弱,以致商会演变为以营利为主要的目的的商业机构,则意味着商会治理的失败。过分强化营利机能将使商会产权关系扭曲,所有者虚置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会员民主管理的各种机构将将形同虚设,而作为互益性组织和作为商业机构身份上的错位将最终影响商会的公信力。所以,虽然商会从事一定的盈利业务是必要的,但营利行为必须限定在必要的限度以内,这一限度就是要能保证会员对商会的有效控制和监督,确保商会的营利行为能够为法律所允许,并以提高商会服务水平以及增进所有会员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