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汾河流域的8项禁止行为和重点保护区的8项禁止行为。如果触碰“红线”,或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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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向水体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机具、容器、包装物;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垃圾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运输危险化学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重点保护区(汾河源头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设置排污口;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
网箱投饵养鱼;
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
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
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明确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向汾河流域水体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