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同时规定,年终奖金为上年度月均工资,若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则需在计算12个月总绩效时扣减一个月。
上述公司的职工刘先生于2020年2月退休后,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在监察局作出《监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支付了刘先生于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公司以2018年时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3050元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2021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抚顺市中级法院于今年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期不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公司称以年终奖励作为补偿】
该公司答辩称,他们是本地规模最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除每年春节初一至初五关店休息之外,其开设的商城全年营业,公司员工大部分因此放弃了休年假,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以确保商城正常运营。长期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
鉴于此,该公司制定了《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年终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以年终奖励及春假期间的菜金等福利方式,给予未休年假的员工一定的补偿。
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制定的《年终奖励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年终奖励发放范围:1、因企业经营生产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人员。2、在岗人员(工资表内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二、考核计算方法: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做为年终奖金,并分12个月考核计算。2、根据年度出勤考核情况,累计病事假休假一个月者,相应扣减一个月金额;累计休假超过半月者,按一个月扣减;享受年休假人员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制定的《福利发放管理办法》中规定:“菜金发放(春节期间福利):1、按全年出勤考核,将发放金额分为12等份考核发放,即月出勤不足三份之二的扣减1份。2、临时工及试用人员(以发放时间为准)不发放。3、发放时已退休人员(已离开岗位)不予发放。4、享受年休假人员不予发放。”
据公司答辩内容,该“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一直实施至今。
2020年2月,刘先生从上述公司退休。因在2018年度未休年假,公司以“年终奖励、菜金”等方式支付其补偿款3050元(年终奖励2550元+春节菜金500元)。
退休后,他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
2019年11月5日,抚顺市劳动监察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指令公司对未休年假的员工改变补偿方式,变暗补为明补。
该公司遂于2020年7月支付刘先生2018年 “未休年假补偿” 3172.41元。
该公司认为,刘先生已经两次领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款,按照公司规定,年休假与年终奖励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故该公司多次要求刘先生返还已经领取的2018年年终奖励及年底福利共3050元,后者拒不返还。
【法院认定年假与年终福利“二选一”的公司规定违反《劳动法》】
该公司遂向抚顺市新抚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刘先生返还之前补偿的年终奖励。该院于2021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刘先生认为,公司所提出的福利发放办法和年终奖管理办法严重违法。《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七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等法律规定,未休年假时,公司应支付员工300%工资报酬,不可以用其他福利代替。自己领取的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等福利系合法取得。其在退休后依法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该局立案查实后向该公司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刘先生还提到,公司以其依法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非法扣除其年终分红款8400元。刘先生对此提起诉讼,新抚区法院于6月3日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分红款。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违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故对公司以年终奖励和福利等形式补偿未休年假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支付给刘先生的3050元属于2018年的年终奖励,在监察局责令下支付的3172.41元属于2018年的未休年假补偿,两者在法律性质和意义上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支付情形。故公司要求刘先生返还305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2022年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派新闻记者 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