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对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武某入职某酒店,为便于工作,该酒店负责人岳某某向武某提供了一部手机,并将该手机内微信支付(绑定信用卡)密码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武某。
2021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武某擅自通过网上套现平台盗刷岳某某银行信用卡,对方将套现资金3万余元转给犯罪嫌疑人武某。
该案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武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在实施信用卡诈骗后又套现转移赃款的行为还涉嫌洗钱罪。对此,承办检察官深入细致地梳理了案件证据,承办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并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中心的意见,针对性地提出了固定和强化洗钱犯罪相关证据的补侦提纲。
综合多方意见并认真研究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通过网上信用卡套现平台将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转入个人账户,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犯罪嫌疑人武某批准逮捕。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太原市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挖掘洗钱犯罪案件线索、有效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典型案例,对于洗钱犯罪的认定和把握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