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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前首富兰世立被判无罪:“要把飞机和股权追回来”

   发布时间:2022-01-06 20:15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刘向南    浏览:1844    
核心提示:是一个有罪的人,现在却无罪释放了兰世立。摄影/刘向南消失了两年多的兰世立,在2022年元旦后,以一种高调形式重回公众视野。1月4日,兰世立的一些微信好友,突然发现他又重新用起了微信,并发现他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短视频。短视频中,兰世立站在武汉黄鹤楼前,面对镜头说了几句话:黄鹤一去不复返,此地还有兰世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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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有罪的人,现在却无罪释放了”

兰世立。摄影/刘向南

“消失”了两年多的兰世立,在2022年元旦后,以一种“高调”形式重回公众视野。

1月4日,兰世立的一些微信好友,突然发现他又重新用起了微信,并发现他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短视频。短视频中,兰世立站在武汉黄鹤楼前,面对镜头说了几句话:“黄鹤一去不复返,此地还有兰世立!武汉,我回来了。”

另一个短视频中,兰世立站在广州市中级法院门前,手捧锦旗,面对镜头称:本人在被广州市公安局羁押和监视居住897天以后,现在我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宣判无罪,今天我特意带我的两位律师来给广州市中级法院送锦旗。

《中国新闻周刊》获悉,在2021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长达91页,最终宣判兰世立无罪。

生于1960年的兰世立曾以“前湖北首富”、东星集团及东星航空创始人的身份广为人知,2010年因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获刑四年,2013年8月出狱后重返商界。2017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一则通告再次将他推向风口浪尖,通报称,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在逃,是国际红通人员。

广州警方在当年的通报中称,兰世立涉嫌于2015年3月虚构其拥有暹罗航空有限公司100%股权等事实,诱骗事主个体商人李某联合购买“泰国东方航空公司”股份后,将李某以3.5亿元人民币购买的股份及相关资金非法占有。兰世立在广州警方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潜逃偷渡出境,经多国后到新加坡。2016年8月3日,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兰世立,2016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公安部将其列为“猎狐”追逃对象。

在广州警方发布这则通报后的两年时间里,兰世立一直生活在新加坡。但是,在2019年11月里的一天,他突然“消失”了。

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兰世立与被害人李泉江一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李泉江出资人民币3亿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兰世立以现金1亿元及泰国暹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暹罗航空)、广东东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在线)100%股权合并作价2亿元(实际为兰世立转让暹罗航空、东星在线各50%股权给李泉江方)的出资方式,分五期对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航)全部股权及16架波音系列飞机产权进行收购。

2015年3月27日,兰世立和李泉江与被收购方泰东航股东王中惠签署股份及资产转让合同,自2015年3月27日至7月6日,李泉江方分多次投入收购合计3.56亿元(期间转回1300万元,实际投入收购款3.43亿元)交由兰世立操作,兰世立将其中2.6亿元支付给泰东航股东王中惠以完成第一、二期收购计划。随后,兰世立与李泉江方以共有的塞舌尔进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兴公司)和泰国兴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公司)完成泰东航60%股权及9架飞机的收购,其中进兴公司受让泰东航49%股权,兴亚公司受让泰东航11%股权,9架飞机权属转到双方共有的塞舌尔鼎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上述3.43亿元收购款除支付泰东航股东王中惠2.6亿元外,剩余8300万元被兰世立非法占有。

2015年12月22日,兰世立将暹罗航空24.5%股权转让给李泉江方,后于2016年4月30日转回。东星在线的股权未转让给李泉江方。兰世立一直未履行出资1亿元收购款的合同义务,并在拒绝李泉江方共同参与泰东航经营以及未经李泉江方同意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11月3日、2016年2月2日,私自将兴亚公司持有的泰东航11%股权、进兴公司持有的泰东航49%股权分别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Splendid Stream Company Limited和Mayfair Marine Limited两家公司名下,非法占有上述60%股权(收购对价人民币1亿元)。

综上,检察机关指控,兰世立骗取李泉江方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83亿元。

《中国新闻周刊》在兰世立处了解到,李泉江原名李猛,是新疆麦趣尔集团公司副总,兰世立与李猛的弟弟李刚是2014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O班的同学。也是因为这层关系,他们才有了前述购买泰东航的合作。

根据广州市中院做出的“(2020)粤01刑初433号”判决书,2016年5、6月份,在泰国警方协助下,李泉江方追回上述泰东航60%股权。2016年2月23日,李泉江向广州警方报案。2016年3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兰世立到案后,于2016年3月3日被刑拘,同年4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9日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中国警方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下,于2019年11月9日在新加坡将兰世立抓获,并于当天押解回广州。

1月6日,兰世立(中)在武汉举行的一个情况说明会上。摄影/刘向南

“潜逃”新加坡与红色通缉令

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一案,2016年3月3日,他第一次被广州警方抓获,是一个起点。兰世立回忆,那天,他正准备从广州白云机场坐飞机到泰国,在白云机场后被拦了下来。“我想,我应该是被限制出境了,我问为什么不能出境,他们说是广州经侦不许你出境。我就跟广州经侦联系。经侦的说你过来一趟,结果我一过去,就被扣留了。”兰世立回忆。

在被广州警方扣留的当天,兰世立被关进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这次一关就是37天。到了2016年4月8日,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因“检察院不批捕”,向兰世立开具了释放证明书,但是同一天,“还没有走出看守所”,兰世立又收到了广州市公安局的一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他被关入一个酒店房间里,开始“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兰世立回忆,在这个酒店房间里,他被监视居住了3个月时间,到了该年的7月8日,他找到一个机会,“潜逃”成功,并逃到了新加坡。兰世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是等了3个月,也就是从2016年4月8号等到7月8号,我觉得它不是解决问题,所以我就‘走’了。”

就在兰世立“潜逃”新加坡后,国际刑警组织对他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兰世立回忆:“看到那个红色通缉令,我曾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诉,但是后来也没有结果。”

到2019年11月9日被从新加坡抓回国内,兰世立在新加坡生活了三年时间。兰世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那三年当中,他的工作没有停止。“我在泰国有航空公司,还在运作,新加坡也有公司在运作,我照样在做事。我蛮以为他们是拿我没招的。在新加坡那三年,我从来没有想过会被带回来。”

2019年11月9日那天,兰世立接到一个通知,让我去移民局办个手续,“结果我一去,就被扣下来了,我问凭什么抓我,他们说国际刑警组织要抓你。”就在这种情况下,兰世立被送到新加坡机场,押上飞机,送到了广州白云机场。

被抓回国的兰世立在此后就“消失”了。他被“猎狐”回国的消息没有被披露。外界没人知道他其实是被关进了广州看守所里。

“我被抓回来后,先是关到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关了半年多,后来又转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兰世立回忆,“这两年,人人都以为我是一个有罪的人,现在却无罪释放了。”

无罪判决

2020年10月10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广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在开庭前,广州中院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曾于2021年2月5日、3月25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2021年6月18日、6月24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所署日期为2021年12月17日的由广州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长达91页,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对此案定性的综合评判。

据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世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兰世立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客观上的占有,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不能从客观上存在占有的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兰世立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须正确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广州中院的判决就此详细列出四点:

(一)李泉江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现有证据证实泰东航股权的收购协议,只履行前二期,还有三期没有履行完毕。兰世立将泰东航60%股权私自转移到其控制的公司,并未进行变卖获利,后又转回共同所有的公司。根据合作收购合同,上述60%的股权亦有兰世立的份额,且其与李泉江对于泰东航派遣人员等存在争议,无法排除双方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纠纷、争夺泰东航管理权等行为导致其私自转移股权。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案发时兰世立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不能认定兰世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股权目的,李泉江认为兰世立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二)兰世立无逃避偿还款物。兰世立与李泉江之间虽有约定各占50%的泰东航的股权,但二人没有对第一、二期取得的60%股权的比例进行约定,仅约定由控制公司持有。因此兰世立对60%股权享有一定的权利,其将股权转移到其控制的公司名下,难以认定就侵犯了李泉江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实际上该60%股权在泰国警方介入后已归还,没有出现无法返还的后果。

(三)兰世立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兰世立在收购合同签订后,与李泉江成立了数家控制平台公司,向泰东航原股东给付了第一、二期的转让款,接管了泰东航,还将暹罗航空的24%股权转移给了李泉江。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案发时兰世立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具体出资时间及兰转让两家公司50%股权给李泉江的时间,而本案收购亦未完成,现有证据证实兰世立确为约定应转让50%股权的暹罗航空及东星在线的实际控制人,故不能认定其有虚构事实的行为。

另外,就公诉机关指控兰世立诈骗数额,法院认为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州中院最后判决兰世立无罪。

“要把飞机和股权追回来”

2021年12月20日宣判那天,因为疫情关系,像广州中院对兰世立一案的两次开庭一样,兰世立是被带进看守所的一个房间里,进行远程视频开庭。

“宣判的那天,我吓个半死。那天我走路,走一步,心里念叨‘是无罪’,再走一步,心里念叨‘是无期’”。法律我研究得很清楚,诈骗罪,涉案金额在50万以上,就要判10年以上。按照起诉,我的金额过亿了,如果诈骗罪名成立,肯定是无期。所以,要么是无罪,要么是无期。我的律师心里也没底。”兰世立回忆。

获无罪判决的当天,兰世立就离开了看守所,住进广州一个宾馆。他是要等看广州市检察院会不会抗诉。10天期限过去了,他确认检察院没有抗诉,就立即离开广州,回到了武汉老家。

在兰世立看来,他的案件之所以被判无罪,最关键的是,“事实就是事实,”他认为李泉江方的控告,“都没有事实支撑”。他还认为他的自我辩护,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兰世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在被关押期间,一直在给自己做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我给检察院写了8份自我辩护,后来又给法庭写了6份自辩状。律师的辩护,包括专家的意见,都是在法理方面,在事实方面,只能靠我自己。”

对于兰世立的无罪判决,兰世立的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建章认为,该判决有两个突破。“一是打破了固有的逻辑错误,即客观占有与主观恶意占有是不是一回事。严格讲,它们在逻辑上不属于一回事。客观占有可能是合法占有,也可能是非法占有,只有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它才可能涉嫌犯罪。在以往的一些判例中,只要客观占有了,就怀疑你是犯罪。另一点,是关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谦抑性原则,就是能用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况下,尽可能不上升到刑事处罚,因为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方式,只有在穷尽其他手段没办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能上升到刑罚。”孙建章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

而在兰世立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两年时间里,因为疫情发生,外面的世界发生了很多事情,据兰世立所知,引发“合同诈骗”一事的暹罗航空与泰东航两个航空公司,在疫情中都遭遇了非常大的损失,“全都趴下了,停在那里,但是,这个损失现在是对方的。”兰世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现在的这个判决,刑事上的问题解决了,但民事上的事情还没有解决。现在飞机、股权全在他们手上,我肯定要追,要追回来。”

1月6日上午,《中国新闻周刊》打通广州市公安局预审部门电话,相关工作人员就兰世立被判决无罪一事表示:公安侦查期间,他是涉嫌犯罪,有罪无罪,是法院来定的,“这很正常”,“公安的工作是侦查,不是定他有罪无罪。”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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