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和亮等1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采取现场庭审和远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判。
审理查明
2000年6月,为争夺矿山企业经营权,被告人陈和亮带领几十名工人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山西临汾浮山县上庄铁矿实施聚众斗殴、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逐步形成以陈和亮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和全、吴和平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小兵、袁武宝、陈和游、严克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虎、陈和太、陈映宏、孙国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争夺矿山企业的包工采掘工程和生产经营权,攫取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投资矿山等实体,以为该组织获取更大经济利益;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刀具、洋镐把等作案工具,提升组织犯罪能力;部分资金用于为组织成员购买房屋、车辆,发放工资、奖金,为组织成员犯罪后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被害人受伤后的医疗费、赔偿费用;以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
该组织在浮山、翼城、襄汾矿山领域实施多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借助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先后参与了16家矿山企业的包工采掘工程,出资或通过影响力实际控制24家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大肆敛财,称霸一方,对浮山、翼城、襄汾一带矿山经营者和群众产生心理强制,干扰、破坏企业及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依法裁判
被告人陈和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重大事故责任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他10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