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吕梁市纪委通报近期查处的5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
一、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离石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弘等人因离石区看守所多名管教民警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
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离石区公安局看守所5名管教民警吴文辉、李文杰、李勤勤、李欣远、高兴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利用工作便利,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照顾”在押人员为由,多次索要、收受、侵占在押人员及其亲友财物,涉案金额高达42万余元。同时,违规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区搞内外串通,违规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私自约见在押人员亲友,5人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2016年4月,对离石区公安局、看守所相关领导因长期失察、疏于监管,导致多名管教民警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问责。给予看守所长闫永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看守所所长职务;给予看守所副所长任树魁、郑金利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看守所副所长李小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看守所二监区监区长薛经纬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离石区看守所的区公安局副政委安永刚党内警告处分;对市公安局副局长、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弘,区公安局纪委书记任君岐进行了诫勉谈话。
二、吕梁市城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市城建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薛世平因支队工作人员对群众投诉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被问责
2016年7月27日上午,有群众向吕梁市城建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举报离石区文化路与城内二巷交会处芙蓉酒楼违规建设问题,该支队工作人员敷衍、推诿、不予受理且言语蛮横,在群众再次举报后,虽然支队该片区分管队长到现场了解了情况,但未按程序履职,导致该违章建设行为继续进行。薛世平对单位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对群众诉求敷衍、推诿问题发生。为此,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市城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市城建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薛世平进行诫勉谈话。
三、石楼县卫生系统党总支书记史建平等人因罗村镇卫生院前后两任院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被问责
石楼县卫计局下属罗村镇卫生院先后两任院长刘宝杰、梁光鹏长期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刘宝杰、梁光鹏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卫计局领导史建平、温建宏、王文珍在明知罗村镇卫生院前后两任院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情况下,没有提醒,更没有督促整改。2016年5月,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石楼县卫生系统党总支书记、原卫生局局长史建平,卫计局局长温建宏和纪检组长王文珍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交口县原国土局局长冯建平、交口县安监局局长冯鑫等人因交口县下桃花耐火黏土矿违法占地、非法生产问题被问责
2011年至2016年1月,交口县下桃花耐火黏土矿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矿界内土地2627.71亩;越界非法占用土地937.93亩。其间,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交口县安监局监管缺失,导致该矿仍间断性违法生产矿石96.38万吨。交口国土局在明知道该矿违法、非法占地的情况下,不依法履行职责,简单以罚代管,导致非法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引发村民上访。
2016年7月4日,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县国土局、安监局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给予交口县原国土局局长冯建平(现中阳县国土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交口县国土局副局长刘俊平、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冯智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交口县国土局地环股股长冯小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地环股股长职务;给予交口县安监局局长冯鑫、安监局副科级干部(原副局长)温金锁党内警告处分;对交口县安监局副局长张明玉诫勉谈话。
五、中阳县原国土局局长王高等人因中阳县南街水泥制管厂私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问题被问责
原中阳县南街水泥制管厂法人王有达在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将工业用地项目变更为柳溪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从2006年至2009年,王有达分三期陆续建设7层砖混结构建筑物4栋、6层砖混结构建筑物1栋、2层砖混结构建筑物1栋,共建住宅181套,车库30个。建设期间,中阳县住建、国土、城建执法大队均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中阳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在王有达未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房产证。
2016年6月24日,对直接责任人王有达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了问责,给予中阳县原国土局局长王高(现交口县国土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国土局执法队队长刘保平、国土局地环储量股股长任晓高、宁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冯志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城建局联系执法大队的副局长李林生诫勉谈话;对前后两任执法队队长郭振华、杨斌文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原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刘玉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