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王某应聘至某学校,同年12月起担任某班班主任兼语文老师。在担任班主任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对其承担教育、看护职责的多名8-9岁学生实施虐待行为。
被告人王某长期多次对其所带班级的二十余名学生实施体罚,且多次在教室内在全班学生面前对部分学生实施扇耳光、拽头发、撞书包柜、踢、打、拉拽等暴力行为,造成被打学生淤青、口鼻流血、牙齿磕掉等不同程度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伤害,个别学生甚至产生厌学情绪。因担心受到王某更严厉的惩罚,多数学生在该学校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才敢将在学校被虐待情形告知家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人民教师,对被害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的职责。本案被害人为小学低年级学生,在寄宿制学校中更应受到教师的保护和关爱。但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给被害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造成影响,严重侵害了被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审被告人王某在立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表现出悔改之意,构成了虐待被看护人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