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临汾市环保局获悉:临汾市日前出台了《临汾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临汾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成立临汾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汾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四个重要文件。这是临汾市强化环境保护工作推出的重大举措。
今年以来,临汾市委、市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发展工程、民生工程,摆在全市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提出了“生态立市、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明确了“建设经济强市、旅游强市、生态强市”的目标。为了有力推进这一战略目标的实施,市委、市政府以上率下,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及时出台了上述四个重要文件,这在全省市级层面尚属首家,也是临汾市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临汾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明确提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40余个职能部门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规定》还详细明确了县级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各自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其中,对县(市、区)党委提出要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等8项职责;对县(市、区)政府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履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大环保投入等11项职责。
《临汾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旨在督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每两年左右督察一遍,必要时下沉到部分乡镇党委和政府。督察内容共7项,主要是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落实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及处理情况;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督察任务。
《实施方案》还对督查要求、督查时间、督查组织领导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临汾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市直各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组成的,是市委、市政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常设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安排全市环境保护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形成环保工作合力,建立大环保工作格局;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综合整治行动开展落实及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运行情况;定期分析全市环境保护形势,研究解决全局性、区域性环境突出问题。
《通知》还明确了领导小组的会议制度和工作要求等。
《关于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实施方案》,全面落实了国家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和省环保厅综合督查的相关要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环境执法监管情况;国家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和省环保厅综合督查整改要求落实情况和地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五个方面、30项具体检查内容。大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市级督察两个阶段。自查自纠从6月25日至8月31日结束,市级督察将采取“三不、两直、两随机”的方式进行,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根据工作进展随机确定督察对象,根据督察内容随机组成督察工作人员。
《实施方案》要求大检查做到“三坚持三不”,即坚持“严”字当头、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快速整改,不回避问题、不走过场、不自己哄自己。
临汾市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四个文件”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是临汾市环保工作领域里的一套纲领性文件,既有宏观层面的统筹把握,又有微观层面的操作考虑,还有当前重点工作的推进要求,对全面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将会产生重大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