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省扶贫办印发《山西省贫困县退出办法(讨论稿)》。办法提出对于提前脱贫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在脱贫攻坚期内,扶持政策不变,继续给与扶持,确保稳定脱贫。对脱贫规划中提前退出的贫困县,在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分配上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对按计划如期脱贫或提前脱贫、工作实效突出的贫困村,由各县市区制定激励机制,对乡镇村两级干部给与相应奖励。对脱贫成效突出、群众认可的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按照相关激励政策执行。
办法提出,贫困人口退出标准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当年扶贫标准,有安全住房、家庭无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学生、有安全饮水等为主要衡量指标。
贫困户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汇总;报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后,公告退出。认定结果汇总报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进行脱贫销号(标注)。
办法提出,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标准。退出评分指标共1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