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优化投资环境
二、土地方面
三、要素成本方面
四、减税降费方面
五、财政金融
六、科技人才方面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
(二)半导体产业
(三)大数据融合创新产业
(四)新材料产业(碳基、生物基、特种金属)
(五)光电产业
(六)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
(七)智能煤机制造产业
(八)节能环保产业
(九)光伏产业
(十)通用航空产业
(十一)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
八、现代服务业方面
九、特色现代农业方面
十、文化旅游
一、优化投资环境
1.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 本省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 保障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晋发〔2018〕2号)
6. 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增加区域环评、区域能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作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增加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评价等企业承诺事项。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简化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推行一般工业项目“全承诺、零审批、拿地即可开工”。(晋政办发〔2019〕41号)
7. 开展“3545”专项改革。申请新开办企业实现省级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其他不动产登记逐步实现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晋政办发〔2018〕42号)
8. 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重点工程所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晋政办发〔2021〕39号)
二、土地方面
9. 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有关规定,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晋政办发〔2020〕4号)
10.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低于所在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晋政办发〔2018〕31号)
11. 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涉及不动产转让的,经批准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晋发〔2018〕37号)
12. 按原地类管理,支持光伏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晋政办发〔2018〕31号)
13. 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晋政发〔2019〕23号)
14. 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控和管理。通过土地整治所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调控,制定指标调剂交易办法和价格管控机制,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平台,区别情况明确调剂交易政策。对于山西综改示范区以及重大转型项目,加大统筹调剂力度,适当限定指标交易价格,予以倾斜支持。各开发区的占补平衡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优先保障。(晋政办发〔2018〕1号)
15.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6. 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17. 用地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土地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增量指标配置与项目质量数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相挂钩。探索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筹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新建工业类项目优先“标准地”出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报批先行用地并在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晋政办发〔2021〕39号)
18. 指导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三、要素成本方面
19. 创新电力交易机制,实现用户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加快培育壮大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实施方案》)
20.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快推动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异地检验。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晋政办发〔2018〕119号)
21. 继续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推动实现流量资费下降30%以上、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晋政办发〔2018〕119号)
22. 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
23. 用能保障。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根据国家分解下达我省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省级合理分解、市级负责安排,应保尽保省级重点工程用能指标.对区域能评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符合要求的项目,实行节能承诺备案管理。(晋政办发〔2021〕39号)
24. 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强化新兴产业用电交易服务,通过创新电力交易机制,对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用户,实现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四、减税降费方面
2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晋财税〔2019〕1号、晋政发电〔2020〕3号、晋财税〔2021〕3号)
27.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8〕55号)
28.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8〕55号)
29.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30.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31.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税〔2019〕13号)
32.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3. 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将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鼓励外商扩大投资。(晋政发〔2019〕23号)
34.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5.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6. 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和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税费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结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37. 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五、财政金融
38.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是在山西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二是在我省境内实施的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工业强基、公共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制造创新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一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二是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参照贴息方式支持比例,给予补助。三是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四是对我省转型综改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晋政办发〔2018〕49号)
39. 重点实施八大技术改造专项,通过重大项目带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智能制造示范专项重点推广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改造;绿色制造推广专项重点实施清洁化生产、节约能源、水资源利用高效化、资源循环利用等改造;两化融合及信息化专项重点推动企业信息化改造、企业上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工业转型强基专项重点发展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等工业基础能力;服务制造创新专项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新模式;技术创新提升专项全面构建创新体系,重点推动创新领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成果产出等;产业集群发展专项重点围绕产业集群服务能力提升、传统产业集群提质改造、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三个领域,进一步夯实集群服务能力,强化集群规模效益,提升集群发展水平。省财政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一定规模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分层级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晋政办发〔2018〕49号)
40.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41. 资金保障。财政和金融主管部门要切实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探索建立重点工程贷款融资专项,适当安排贷款贴息。鼓励企业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和PPP试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项目,省直主管部门要“一项一策一专班”做好服务。(晋政办发〔2021〕39号)
42. 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43.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功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降至1.5%以下。探索建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44. 支持民营企业成长壮大,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省级财政对当年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的,省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的,再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持续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45. 根据民营企业发展战略和对接资本市场需要,积极引入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做好拟上市公司培育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上市、挂牌。落实奖补政策,对新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六、科技人才方面
46.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47. 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4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120号)
49.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晋政发〔2019〕23号)
50.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6〕70号)
51. 我省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 由民营企业所在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办法给予奖励。我省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选调到机关工作的博士毕业生, 参照上述办法奖励每人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晋财教〔2020〕96号)
52.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可由相关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管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晋政发〔2019〕23号)
53. 实施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在按规定核定的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将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晋人社厅函〔2019〕1093号)
54.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项奖金数额为3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奖金数额为60万元。(晋政发〔2018〕28号)
55. 大力支持企业引才聚才。凡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合作建立的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机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以入编事业单位。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同级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40%给予补助,全职引进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柔性引进每人每年最高补助6万元,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同级财政按照双方正式合同约定给予佣金补助,每引进一人最高补助20万元。企业在省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同级财政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每个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万元,其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晋工作,可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 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
56. 加大人才激励力度。破除“四唯”倾向,强化结果导向,建立成果奖励、项目奖励、特殊津贴相结合的优秀人才支持激励体系。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励标准由1:1提高到1:10,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其他较大创新成果和应用成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按项目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我省新当选“两院”院士、新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和国家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者,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特殊津贴。对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项补助由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8万元,补助期限为2年。对出站后留(来)晋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20万元安家费、10万元项目资助。对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可直接参评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对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一次性给予最高8万元、3万元补助。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和生活补助为税后所得。(《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 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
57. 解决人才现实问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实行计划安置,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实行对口安置;原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的,积极协调省内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暂时无法安置的,由同级财政发放生活补贴。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首次入学可选择学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力度,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 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
58.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59.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 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60. 持续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全面兑现奖补政策。对首次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61. 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111”“1331”“136”三大创新工程,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62.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63.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子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号)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
64. 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我省设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5. 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6. 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7. 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8.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69.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8〕27号)
70.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8〕27号)
71.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72. 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73.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二)半导体产业
74. 世界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省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75. 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76.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77.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山西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晋政发〔2020〕20号)
78. 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山西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晋政发〔2020〕20号)
(三)大数据融合创新产业
79. 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优先支持数据中心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火电打捆与数据中心开展交易;数据中心参与市场交易后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部分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按照5:2:3的比例给予相应支持。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实行数据中心整体打包给予目标电价支持。(《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0. 对5G领域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晋政发〔2019〕21号)
81. 支持5G产业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不超过1亿元的资助。对本地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等5G核心设备进入基础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资助。(《山西省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晋政发〔2019〕21号)
82. 对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软件工程化能力、新型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3.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4. 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5. 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6. 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7. 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市场拓展,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8. 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89. 我省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90. 培育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打造创新产业政策、集约要素资源、构建产业生态的核心载体。支持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经认定,按照产业基地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91. 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按照平台初期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平台运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省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92. 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每人每年补贴1-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给予50%的培训费或进修费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四)新材料产业(碳基、生物基、特种金属)
93. 引导新材料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4. 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新材料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创新项目可优先享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支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5. 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配置政策。对新材料企业优先安 排供地,在供应工业用地时, 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可以灵活选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取得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及建筑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各市确定的用地集约的新材料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6. 加快新材料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新材料企业,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省内购买企业5%的奖励,单个科技成果最高奖励100万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7. 鼓励民营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新材料企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的新材料企业,在各类评选表彰中优先考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18号)
98. 搭建产融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我省新材料行业重点企业和项目,引导金融机构为新材料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加大对新材料产业的投入。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改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实现股权融资,建立支持我省新材料企业顺利上市的良好政策环境和持续有效的推进保障机制。(《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99. 加快初期市场培育。积极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保险公司介入,采用投保赔付方式增强下游应用企业信心,提高新材料产品应用积极性。定期组织新材料产业对接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上下游企业间互动交流。开展材料生产企业与设计、应用单位供需对接,支持材料生产企业面向应用需求研发新材料,推动下游行业积极使用新材料,促进新材料产品“产学研用”一体化。(《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100. 推动对外交流合作。引导省内新材料产业上下游企业“走出去”,加强与省外优势企业交流合作,对标新材料领域先进企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积极融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学习借鉴新材料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发展的先进经验,努力掌握新材料领域的新技术、新方向,补齐短板弱项。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具有国际性、全国性的论坛、会议和大型展会,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品牌影响力。(《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101. 强化人才培育引进。依托省、市两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有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联合培训新材料产业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培育一批政治素质好、市场驾驭力强、具有战略眼光的优秀企业家队伍。鼓励优势企业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共建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领军人才。引导和鼓励企业设立新材料产业专家工作(研究)站,组建新材料产业创新团队,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
102. 加强国际新材料创新合作和政策法规等信息引导,支持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京津冀、环渤海协同发展,促进新材料产业人才团队、技术资本、标准专利、管理经验交流合作。支持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大型国际新材料科技合作计划。鼓励国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新材料研发中心和新材料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加强与新材料产业发达省市的园区、企业交流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特色,形成战略发展同盟,实现地区错位、协同发展。(《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2020年)>的通知》)
103. 发挥“山西工业云服务平台”作用,完善新材料产业产销对接机制,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互补与协同合作。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科技服务机构等,建设开放共享的新材料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供需双方对接,推进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推进新材料装备生产企业与材料生产企业联合攻关,突破关键工艺与专用装备制约,提高新材料的供应保障能力。探索吸纳各类社会资本组建省新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运营公司,推动科技成果就地快速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亿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2020年)>的通知》)
(五)光电产业
104. 对接国家电子制造业行业规划,对接各市规划目标,编制电子信息制造业十四五规划,在我省光电领域争取获得国家支持,聚焦支持“六新”潜力行业、新增长点突破性项目。(《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105. 鼓励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在土地租金、生产厂房、信贷优惠担保等方面加大对光电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将光电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名单,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106. 依托产业联盟组织开展产业链创新协作、产用对接、政策解读等活动,为光电产业链合作提供优势和基础。进一步推广复制光伏产业联盟理事单位潞安太阳能、晋能科技与业内先进企业合作模式。(《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107. 采取“以商招商、联盟招商”等创新招商模式,推进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功能链相关企业及项目的引进落地。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聚集和引领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迅速形成产业生态。(《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108. 面向城市亮化、能源革命、精准扶贫等重大项目的市场需求,加强光伏、LED等电子制造产品的市场应用推广,提升市场占有率。在政府基础建设项目、城建示范项目中,打造名牌产品。(《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六)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
109. 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财税、投资、金融等政策,建立完善投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宽低成本融资渠道。研究编制鼓励发展的产品和技术目录,引导社会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向行业聚集。鼓励设立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企业科研补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免关税等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加大省内市场对集群企业自主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力度,定期发布企业自主新产品推荐目录,在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中,优先采购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自主新产品。支持集群企业供需对接、新产品互采互用。(《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53号)
110. 大力育智引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重点项目、创新工程、研发基地为依托,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和锻炼一批优秀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团队,培养和造就大量面向高层次需求的工程技术人才。依托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一批国内外领军人才创业兴业。支持企业通过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吸引和招聘海外高端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加大职业培训教育力度,加快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培养更多的管理、操作、维修等实战人才。(《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53号)
111. 加强招商引资,提升协作配套能力。根据《山西省制造业十二大领域发展(招商)图谱》及我省产业发展现状,及时发布轨道交通建设带动本地制造业发展的重点方向、需求信息及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相关行业和企业参与发展轨道交通产业发展。积极开展产业链定向招商,重点部件上下游配套,不断优化和做长产业链。针对轨道交通大型龙头企业和核心企业配套要求,积极引进其他央企入晋,民企入行,建立健全产业链,扩大产业整体规模。(《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53号)
112. 开拓海外市场,加紧布局“走出去”。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大力开拓海外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创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级品牌,打造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企业,全面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企业由产品、技术出口向资本、管理输出转变,在全球建立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服务基地,实现轨道交通装备产业的全球化。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促进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出口。鼓励企业加强国际交流,通过联合开发、合资合作、人才交流、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与国外企业和研发中心进行合作。(《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53号)
(七)智能煤机制造产业
113. 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
114. 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基金等,支持建立政银合作、银担互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服务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企业发展。强化新动能资金支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力度,努力争取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更多支持产业集群技术攻关项目。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和增信工具,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等共同成立金融联合体,为企业各发展阶段提供相匹配的差异化金融服务,推进重点产业金融服务,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机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49号)
(八)节能环保产业
115.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各市要加大对本地区现有企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改造支持力度,针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土地、环保、资金、税收、金融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要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企业能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的开展,落实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动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向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16. 强化科技创新。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人才技术聚集等方面率先突破,打造一批具有持续创新力、自主知识产权、引领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17. 加强生产者延伸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家《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落实排放企业综合利用责任,对未明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的煤炭开发(含选煤厂)和电厂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固废排放企业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自行消纳工业固废,固废产出企业不具备全部消纳能力,要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并给予资源化利用企业一定补贴。(《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18. 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煤矸石、粉煤灰制新型建材,煤矸石、粉煤灰制新型建材是我省消纳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的主要途径,消纳占比达到80%以上,但目前部分建筑工程仍使用黏土砖等,住建部门要在建筑工程前期设计和建筑施工中,大力推广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建材产品。加大电厂消纳煤矸石力度,根据《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煤矸石发电,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上网电量。目前,我省煤矸石发电只发挥电厂产能60%左右,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矸石发电力度,提高电厂发电运行小时数。进一步推进水泥及水泥制品对大宗工业固废掺加比例。(《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19. 对晋商晋才回乡投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对晋商晋才回乡创业研发的环保先进应用技术在省内优先示范试点,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目录。对符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优先安排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资金。(晋政办发〔2017〕61号)
(九)光伏产业
120. 增强服务能力。着力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畅通企业建议、诉求反馈渠道,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健全我省光伏产业联盟组织功能,对接中国光伏产业联盟、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等国内外行业组织,推动省内光伏企业与行业龙头的深度交流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会、行业对接会,助力企业精准对接客户需求、高效推广光伏产品、提高企业知名度。
(十)通用航空产业
121. 强化财政创新投入。强化资金支持,支持通航产业集群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努力争取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更多支持集群项目;引导金融业加强创新支持。支持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各类型金融服务,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落实国家激励创新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免关税等优惠政策。(《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通用航空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装备字〔2020〕152号)
122. 增加资金投入。省、市出台支持通用航空发展长效投入机制制定出台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省、市投资补助政策,将公益类通航服务纳入全省各级财政购买服务目录范围,将通航器材纳入全省政府釆购范围,鼓励、支持本省通航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加大对通航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引进通用航空器生产和组装、整机合作研制、航空发动机研制以及关键机载设备研发等项目。注重与国家有关政策相结合,争取国家层面对我省的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航空运营、通航教育和飞行员培训以及通航设施设备购置、更新、改造等方面的资金补贴。(《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通用航空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晋政发〔2018〕40号)
123. 实行倾斜的土地政策。按行政划拨用地政策提供通用机场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通用机场、通用航空整机及其配套制造厂房、通用航空运营服务基地等建设发展用地。(《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通用航空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晋政发〔2018〕40号)
124. 强化金融扶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扩大对通用航空企业融资规模。研究组建通用航空业公共融资平台,以省级财政注入一定资金为引导,盘活存量资产、吸引社会资本的方式设立山西省通用航空业发展专项基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通用航空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晋政发〔2018〕40号)
125. 研究设立主体多元化的民航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国内航空租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飞机购租、机场及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支持民航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期票据。稳步推进国内航空公司飞机第三者战争责任险商业化进程。(晋政办发〔2017〕61号)
126. 支持航空物流业做大做强,支持物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立航空公司运营基地和分公司,组建货运航空公司,设立维修基地及培训基地,增加运力投入及飞机引进,支持临空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发展航空关联高新技术及高端制造业项目,开展飞机租赁、民航专业设备租赁等。(晋政办发〔2017〕61号)
127. 促进通用航空与旅游、体育等融合发展,拓展通用航空服务领域。加大对通航旅游、短途运输、公益性通航业务等新业态支持力度,推进省内通航示范项目,扩大政府购买通航服务范围(例如飞播造林、森林防火、公安空中巡逻、应急救援、航空科普等),鼓励省、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通航产业发展。(晋政办发〔2017〕61号)
(十一)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
128. 整合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搭建银企、基金与企业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为我省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继续提供融资支持。探索多元融资模式,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消费字〔2020〕195号)
129.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用足用好省级技术改造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产业集群专项的总体要求,优选支持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着力提升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品的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按照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金奖补政策,对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品种予以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强化银企对接工作,集中向金融机构优选推荐一批优秀企业、优质项目,争取融资贷款支持。(《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消费字〔2020〕195号)
130. 提升行业服务能力。着力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传递产业政策信息,更好借助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平台的桥梁作用,畅通政策宣贯、企业建议诉求反馈解决渠道。加大优势产品产需对接,优选一批产品质量过硬、市场前景好的产品,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促进优势产品的宣传推广。支持企业借助博览会、研讨会等专业平台,扩大产品宣传面,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现代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集群创新生态建设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工信消费字〔2020〕195号)
131. 加强对森林康养产业的政策扶持,制定系列优惠低息贷款、贷款贴息、PPP建设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林区森林康养产业,林区国有森林资源以森林风景资源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入股参与投资,同时邀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在办理林地占地、林木采伐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加强自然景观遗产保存保护。(晋政办发〔2017〕61号)
八、现代服务业方面
132. 省级财政部门安排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在保余额0.1%的资金,对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各市也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补偿代偿机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意见》晋政发〔2018〕46号)
133. 用地支持。按照项目类型对入驻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扶持。
(1)新引进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可采用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模式。首期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年租金按照示范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管委会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分租、转租和抵押。
(2)原工业企业转型为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单位用地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850万元/亩、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不低于35万元/亩),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晋自然资规(2021)1号)
134. 用房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对其在示范区内购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300万元;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合同房租7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晋综示发〔2017〕157号)
135. 鼓励示范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信息软件、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审,自分离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扶持,前2年补贴不超过年税收留区部分,后3年补贴不超过税收留区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晋综示发〔2017〕157号)
136.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统计入库企业,分档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8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晋综示发〔2017〕157号)
137. 税收贡献奖励。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前3年税收留区部分最高年份为基数(不到100万元的,以100万元为基数),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投入。
(1)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为税收留区增量部分的20%;
(2)增量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资金为税收留区增量部分的15%;
(3)增量100万元以上的,奖励资金为税收留区增量部分的10%。(晋综示发〔2017〕157号)
138. 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晋政办发〔2017〕155号)
139.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0. 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2.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3. 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4.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领办创办民营性质的科技服务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5. 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6. 利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试点项目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7. 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证券基金期货等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8. 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晋政办发〔2017〕155号)
149. 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1年的新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1年的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0. 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1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1. 对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从事家庭服务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以及家庭服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按每人最高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2. 对于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3. 对我省演艺企业获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省工艺美术企业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4. 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影视作品,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动画影视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黄金时段及其他时段播出,电影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电视剧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给予一次性短片5万元、长片10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5.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6. 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7. 围绕我省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游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8. 对创建成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吸引游客在晋旅游业绩突出的旅行社予以奖励。对优秀导游给予奖励,获得特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高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参加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全国导游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获得者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省每两年评比100名金牌导游,每人奖励2万元。(晋政办发〔2017〕155号)
159. 积极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由保险、政府、银行共同分担贷款风险,出现风险后,保险公司、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承担风险损失比例分别为70%、20%、10%。同时按照风险补偿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发挥好风险补偿作用。(晋政办发〔2017〕155号)
160. 鼓励电商企业开辟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对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销售奖励。(晋政办发〔2017〕155号)
161. 经评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并对其中有提升发展和建设需求的,通过省级基建资金给予支持,主要用于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创新及重点项目建设;对集聚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级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相关服务业集聚区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积极协调解决集聚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晋发改服务发〔2019〕394号)
九、特色现代农业方面
162.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16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64. 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功能食品生产,开展功能食品的国内国际贸易。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创新招商模式,从国内外引进大企业和投资商,参与我省功能食品产业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功能食品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晋政办发〔2018〕11号)
165.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66. 结合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在全省确定一批“三农”“六新”突破试点县市,优先支持基础好、项目实、愿投入的县市实现“六新”突破。集中数字乡村、设施农业、冷链物流等资金、项目、政策等要素向试点县予以倾斜,把5G+AI、托管经营、节水滴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未来农业雏型展示出来,打造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典型标杆,让“六新”实实在在地可体验、可借鉴、可落地。(晋农组办发〔2020〕29号)
167. 设立“六新”项目储备库,开展补充式、填空式攻关,不断丰富和完善项目储备。项目实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通过制定引导政策、设立专项、完善补贴与购买服务等,为项目落地投产见效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支持将“六新”项目纳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任务清单予以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采取PPP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六新”项目建设,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建立农业农村“六新”优惠利率信贷专项。(晋农组办发〔2020〕29号)
168.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产业成熟度,分年度推进建立主导杂粮品种产业联盟。继续做大做强“山西小米”产业联盟,按照新推出省级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任务分工,由各主产区和龙头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牵头,加快组建山西高粱、山西马铃薯、山西荞麦等产业联盟。支持联盟与杂粮优势产区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把产业联盟率先打造成为山西杂粮全产业链开发的领军旗舰。(晋政办发〔2019〕29号)
169. 各级涉农部门要统筹整合杂粮科研、生产、加工、流通、品牌等项目资金,集中支持杂粮全产业链开发。鼓励农业支撑贷款贴息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杂粮类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全产业链开发项目贷款;鼓励杂粮加工企业通过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平台等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忻州市“忻州杂粮”、沁县“沁州黄小米”两个国家级杂粮产业特优区建设和忻州“中国杂粮产地交易市场”建设。加大杂粮品牌建设力度,支持省市县三级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打造。(晋政办发〔2019〕29号)
170.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 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山西省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救助基金、省市县三级接续还贷周转资金以及各级政府建立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与杂粮加工企业加强业务合作。鼓励杂粮加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优选一批杂粮加工企业进入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做好上市(挂牌)培育工作。试点建立杂粮种植保险省级财政补贴机制,进一步扩大杂粮种植保险覆盖面。(晋政办发〔2019〕29号)
171. 从2019年起,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从省级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贷款,以及其担保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取得的贷款给予贴息;优先支持联合体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省级示范社或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给予奖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现有涉农资金,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改造升级、技术研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等。现有相关涉农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产业园、科技园等各项支农惠农资金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向联合体倾斜。支持联合体参与产业扶贫,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可以凭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增值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晋农加工发〔2018〕7号)
172. 鼓励地方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支持联合体成员融资。各级农业部门与金融机构共享联合体名录信息。各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的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对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支持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吸纳关联的经营主体发起设立专项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解决信贷难题。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加快上市融资步伐。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联合体成员风险。(晋农加工发〔2018〕7号)
173. 落实促进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指导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支持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政策向联合体倾斜,引导流转的 土地优先用于联合体基地建设。(晋农加工发〔2018〕7号)
十、文化旅游
174.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175. 群众文艺作品扶持标准为:
(1)音乐类、舞蹈类,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部扶持30万元;获国家资助(入围)资格的,每部扶持20万元。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部扶持20万元;获省级推荐资格的,每部扶持10万元。
(2)戏剧、曲艺类,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部扶持20万元;获国家资助(入围)资格的,每部扶持10万元。获得省级奖项的,每部扶持10万元;获省级推荐资格的,每部扶持5万元。(《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176. 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扶持标准为:
(1)广场舞、合唱、锣鼓等200人以上活动,每项扶持50万元。
(2)民歌会、技能比武、民族器乐展、戏曲票友、模特展演等100人以上活动,每项扶持30万元。
(3)书法、美术、摄影类展览展示类活动,每项扶持20万元。
(4)其他类活动,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177. 品牌群众文艺活动扶持标准为:
(1)“群星奖”基层行惠民活动,演出场次不低于30场,每年每项扶持10万元。
(2)广场舞、合唱、锣鼓等200人以上活动,每项一次性扶持20万元。
(3)民歌会、技能表演、民族器乐展、戏曲票友、模特展演,每项一次性扶持10万元。
(4)书法、美术、摄影类展览展示类活动,每项一次性扶持5万元。
(5)其他类活动视实际情况适当扶持。(《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群众文艺项目扶持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