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以实现福建省矿业绿色发展,促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为了保证矿山可持续发展,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通知要求,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前应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生产矿山要结合实际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提升改造。自2023年1月1日起,未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的矿山,按要求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与变更登记申请。
通知指出,矿山布局选址优先选择能实现矿地综合利用、规模聚集的地点,统筹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及周边重新布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吃干榨尽”、变废为宝、综合利用。
通知明确,采矿权出让时,应在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区范围划定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矿山开采、矿石加工及生活办公用地空间。
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前应达到绿色矿山创建条件。生产矿山要结合实际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提升改造,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矿山企业可根据实际修订“三合一”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按新方案实施治理。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天地网”、GNSS系统、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与治理全过程的监管,防止边开采边破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统筹做好绿色矿山建设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绿色矿山名录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