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西省资源税改革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全省绝大多数矿产品进入改革范围,计税方式由以往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资源税改革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前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矿产已推行从价计征。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我省迅速制定出台了相应的适用税率。其中,黏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因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仍实行从量计征。而此前已实施从价计征的煤炭、天然气等暂不调整。
根据矿产资源销售实际情况,我省明确了在计税方式中涉及到的“换算比”和“折算率”:铁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8,金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金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15。对于未明确的其他矿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暂按换算比1.4计算;征税对象为原矿的,销售精矿暂按折算率80%计算。
采取从价计征改革方式,有助于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对资源赋存条件好、市场销售价格高的资源产品多征收资源税,对条件相对较差、价格低的相应少征税,对保护资源环境、保护矿井安全、促进废物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也充分发挥了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调节功能。
目前,省地税局完成了矿产资源的摸底,并深入企业解读政策要点、计税方式等,对新申报表各指标项做到面对面辅导。提前做好“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初始化配置及软件升级测试等工作,完善相关程序和内容,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