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若干意见》,对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阅卷权、保密权、会见权等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王利生介绍,《若干意见》分5部分共38条。长期以来,“对律师歧视性安检,未与出庭履职的公诉人同等对待”等问题,律师们反映强烈。在此次发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律师、实习律师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务,经查验和登记有效执业证件后,由安检通道即可进入。
《若干意见》从知情权、阅卷权、保密权、会见权、代理申诉权等方面,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如有关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就规定,除依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案件外,办案人员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律师阅卷、摘录、复制、拍照、扫描的权利。同时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