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城市盐湖区法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共同搭建的“总对总”价格争议平台,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推送至入驻该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运城市价格认定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并通过线上线下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在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开辟了价格争议调解新模式,成为全国首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搭建的“总对总”价格争议平台调解成功的案件。
在这起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中,经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车辆维修事宜,被告以不同意损失金额为由拒绝赔偿,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盐湖区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情较为简单,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事故车辆维修价格、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
了解到双方的纠纷焦点,盐湖区法院提出运用价格争议平台化解纠纷的工作思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通过价格争议调解平台委托价格认定服务中心对案件进行调解。
价格认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后,从价格认定专业角度,耐心细致地说理讲法,依据被损毁车辆的市场价格和维修费用,提出调解方案,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
今年4月,盐湖区法院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全省率先和运城市价格认定中心签订《关于建立价格争议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实施办法》;同时在该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价格认定调解室,市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入驻调解室参与调解工作。
在我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总对总”平台使用要求,把平台具体对接工作刚一完成,盐湖区法院就积极引导价格中心调解人员通过平台调解案件,在全国首例使用价格争议“总对总”平台,成功调解案件。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是盐湖区法院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推动非诉渠道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更是该院积极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相关要求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