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省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以及省内主要金融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共同就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进行了座谈。山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际鹏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各方互相协调配合,共同为新形势下山西社会经济发展加油造势,激发资本活力,会议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的意见。
武华太在7月中旬会见了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党委书记刘旭伟一行。他指出,煤炭行业正面临严峻的市场形势,企业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山西焦煤集团将研判形势,积极应对,希望双方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刘旭伟表示,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将围绕山西省政府振兴经济的总体要求,开展项目合作,寻求利益点。
为保证财产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7月16日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即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这意味着矿业权人既可以用矿业权的债务设定抵押,也可以做为第三方,将该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
采矿权作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物权资产,以其作为融资担保,不仅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使企业的融资途径多元化。分析认为,当前煤炭市场的弱市行情主要是阶段性、结构性的过剩导致,银行目前确实要承担一部分风险,但从长远来看,煤炭资源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能源消费主体,煤炭的长期抗压能力较强,尤其是具有优质资源储备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