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直播带货“火”出了新高度,今年,在直播电商营销模式的赋能下,“人、货、场”更加趋向职业化,但直播电商马太效应也更加显著。头部主播销量强、口碑好,还有一定的议价权,但更多的中小主播销量上不去,因此商家大都盯着头部主播。但从盈利情况来看,即使请带货能力很强的头部主播,商家依然只赚吆喝不赚钱。
业内人士认为,直播带货中包括拍照、摄影、直播、第三方服务等仍亟待加强。在更多的直播虚假数据得到披露的情况下,很多商家认识到盲目跟风直播绝对是亏钱的,即使是专业的主播可能都没你了解自家的产品,只有自己才最了解自家的产品,于是不少商家品牌开启了自播带货的业务。 这些品牌商家更喜欢招聘素人,花一周时间进行产品特性、讲解要点以及企业文化培训,把素人打造成专业主播,替自己的产品进行直播带货。
近日,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25日起施行,这对商家及个人主播来说又是新一轮的学习与挑战。
《办法》根据《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划定了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八条红线,五个重点管理环节;囊括了网络直播的“人、货、场”,并进一步明确了台前幕后的“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
2020年,就有多部关于规范直播电商的政策文件陆续发布。比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此次《办法》的出台,既有吸收借鉴之前的规范,也有突出的新的特色亮点。首先是明确主体界定及责任划分,对各主体的责任,在《办法》第二、三章中分别给予明确、细致地规定。同时在《办法》第7条规定中建立了商品负面清单,“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接着明确主播年龄限制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不满足年龄要求则应当经监护人同意。《办法》还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规定平台应当建立完善对于直播内容的分级监管制度,发现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需要以显著方式提示。
《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强了对肖像权、声音权的保护力度,这条新规对于规范“AI换脸”乱象,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还明确了直播行为“红线”,直播商家或个人可自行搜索仔细了解。最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明确了跨平台交易,直播平台有协助维权的责任,
可见,直播电商行业良性发展,涉及到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等当下疑难热点问题都在《办法》中有了具体的解决方式。相信在更多健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直播电商行业将更加规范,商家、主播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