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间商会失灵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预防和治理这一失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于温州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01
在制度变迁后恢复行业协会职能
对于因制度变迁而受到影响的行业协会,在制度稳定后,恢复行业协会的职能是极有可能的。以温州市煤炭商会为例,2004年煤炭的管理职能落实到经贸委,市政府调整了温州市煤炭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同年8月召开市长专题办公会议,明确提出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煤炭市场强化管理,同时将行业管理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职能移交或委托给商会。
煤炭商会于2005年再度召开会员大会,制订行规行约,吸纳新会员。会员由2001年的66家增加到2006年的99家,全市有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全部成为会员。由于制度变迁前存在一个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并且有运行的经验,因此恢复行业协会的职能并非难事。制度变迁对行业协会的影响也并非完全是负面的,它可能是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的机会。
02
以整合解决行业协会的失灵
目前的相关条例虽然规定“一业一会”,但行业边界划分模糊不清。一些大行业往往分得很细,成立若干个行业协会。相反,小行业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整合成为更大的行业协会的一部分。如温州的压电点火装置企业主要是为打火机生产配件,可以并入烟具行业协会成为压电点火装置分会;陶瓷企业主要是生产地面砖,可以并入装饰材料协会成为陶瓷分会;皮碎企业基本上是为制鞋企业提供原料,可以并入鞋料商会成为皮碎分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温州市可以成立一个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电梯行业协会作为分会之一。行业协会整合会使会员增加,使行业协会为维持正常运行获得必要的会费成为可能。
03
增加服务手段,改善财务状况
有的研究者认为: “温州地区的大多数行业协会就从来不会为经费问题所困扰,它们不会因为需要去管理下属企业而削弱其作为协会生存根本的服务和协调功能。”我们所调查的行业协会中没有资金困扰的只占1/4,甚至连鞋革、眼镜和五金这几个运行良好的行业协会也认为资金问题限制了职能履行。
要突破资金困局,必需以服务为核心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以服务发展会员。协会管理专家海曼指出: “会员参加协会是为了取得协会的实际帮助,而不是为了结成一个志同道合的俱乐部… …只要它能够提供有意义的服务,会员就会增加。”有些行业的企业数量并不少,但企业是否愿意加入行业协会并交纳会费,关键是看有没有它们所需要的服务。如旧货调剂行业协会会员100余家,只占温州市本行业企业的10%;洗涤家政清洁行业协会会员89家,占本行业企业的18%;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的会员由国营批发商和民营零售商构成,几乎所有的零售商已经多年没交纳会费。
原因是旧货、洗涤和医药等行业协会没有提供有效的服务,从而无法吸纳会员以增加会费收入。二是以服务营利。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只要不私分组织资产及其所得,就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营利活动是社会团体经费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进其更加健康发展。从温州经验看来,一些成功的行业协会通过维权、会展、培训、招商等活动获得营业性收入, 2006年服装、模具、家具、美容美发器材等行业协会的营业性收入超过总收入的50%。对行业协会而言,服务是核心,只要服务到位和服务创新,财务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04
打破“一业一会”,培养竞争机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成立。《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行业协会按行业成立,实行一业一会。市或县(市、区)同行业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尽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是自愿的,但实际上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企业只可以选择加入还是不加入,不可能选择加入最优的。
由于缺乏竞争,行业协会往往期望获得行政手段以强制企业加入,而非以服务吸引会员。在调查中发现,越是运行不良的行业协会,越要求政府赋予它们年审和准入的权力。一个僵而不死的行业协会不仅不能代表行业利益,还会阻碍一个有效率行业协会的诞生。如温州市某行业协会已经十多年没有换届和召开会员大会, 2006年有一批企业要求成立一个同类行业协会,但民政部门以“一业一会”为由拒绝登记。
“一业一会”的初衷是使行业协会具有代表性,但这是一种官办协会的计划性思维。只有“一业多会”,才可能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最终生存下来的行业协会无疑是最有效率和代表会员利益的。
05
构建民间商会的民主机制
对民间商会而言,民主机制非常重要。只有民主和透明的制度安排,才能使商会通过代表会员的利益而获得公信力。要建立民主机制,必须实行多重监管。
首先是法律监管。我国关于第三部门的立法很不完善,也没有出台《商会法》。因此,当前我国急需建立一套规范的法律体系,这是预防和治理行业协会失灵的重要保障。其次是行业监管。作为行业协会的直接服务对象,会员能够直接而迅速地感受到行业协会失灵带来的服务质量下降、公共物品供给减少和收费增加等问题。通过行业监管,可以矫正失灵于萌芽状态。再次是行政监管。
民间性是指赋予行业协会自主治理的权力,但并非政府的完全缺位。在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监督行业协会按章程运行,可以避免行业协会的民主机制流于形式。第四是舆论监管。作为“第四种权力”,舆论监管既可以直接作用于行业协会民主机制的建设,又可以推动其他类型监管的实施,这是对监管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