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城乡燃气使用安全问题的省级政府规章,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是我省从“小切口”入手探索社会治理和民生领域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燃气安全只有抓细、抓小、常抓不懈,才能防微杜渐,避免形成大的隐患。《规定》不分章节,共19条,按照“精细化”要求,能明确尽量明确,能具体尽量具体,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监管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在主体责任方面,《规定》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城乡燃气供气安全负责。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主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更新、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并针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提出具体的处罚措施。
在提升安全用气技术装备方面,《规定》要求执行三条强制性标准,即燃气新用户必须设计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规定》抓住燃气安全管理的细小点,适应城乡燃气快速发展的要求,为居民安全用气筑起制度“防火墙”。
《规定》是山西省“小切口”立法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省聚焦社会管理中民生关切的具体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努力做到切口小、有特色、精细化、可操作、真管用。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就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目标。省司法厅密切关注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的热点痛点堵点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省政府规章,通过“小切口”立法使问题更聚焦,也更着眼于具体问题的解决,是立法法中“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具体体现,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的具体措施,积极推动立法工作由“小切口”走向了“大纵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