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发布通知,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现就山西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21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目录)。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执行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65号)中《原山西省药品目录中暂予保留的药品》(108种)全部调整出山西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山西省中药饮片部分》中部分品种的名称进行合并、规范,规范后共217种,与国家目录中的中药饮片一并纳入山西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暂按原目录执行。
二
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类。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
三
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执行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65号)从202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