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据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网站消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担任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晋中市人民政府市长、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15.2925万元;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9294万元;依法分别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永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永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李永宏,男,汉族,1952年10月生,山西翼城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0月参加工作。他在2011年由晋中市委书记转任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后于2015年12月退休。
2020年5月,退休数年的李永宏宣告被查。山西省纪委监委其后通报称,李永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原则缺失,纪法底线失守,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由他人支付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费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提拔、资源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