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红牛这一全球知名的功能性饮料品牌,近年来华彬集团和天丝集团的商标大战持续引来关注,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由华彬实际控制)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集团)之间的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案。从天价37.53亿的索赔金额、高达1880万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到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的确认、涉及的双方多个合同与协议对商标权属的影响,备受关注。近日,该案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终审驳回合资公司上诉
2019年11月25日,北京高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请求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天丝集团向其支付37.53亿元广告费的全部诉讼请求。合资公司不服,随后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1日,最高院就合资公司与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1月5日,天丝集团发表声明,表明最高院的终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天丝集团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声明中还表示,天丝集团与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合资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丝集团已经分别针对各个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侵权责任追诉到底。
2021年1月6日,华彬方发表声明称,针对二审判决的错误,中国红牛(即指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将进一步审慎研判,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属再次明确归属天丝
在判决书中,最高院写明:“红牛系列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确,合资公司使用是基于天丝集团的授权许可。
根据判决书显示,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对“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案的其他关键问题做了认定。其中,“95 年合资合同”明确表明,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是商标许可使用而非商标转让,天丝集团作为红牛技术配方和商标提供者,应保有对其所涉及的红牛配方、技术工艺以及商标的控制权。
且针对合资公司强调的,依照“95年合资合同”第十九条,其对当时尚未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也享有权利。最高院认为,“95年合资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资产”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合同约定的资产应为商标使用权而非商标权。此外,最高院还特别指出,在合资公司与天丝集团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合资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反而一再作出尊重天丝集团商标权的保证。此外,合资公司不仅曾以商标使用人的名义进行维权,还曾经以天丝集团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诉讼。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天丝集团与合资公司之间就涉案商标曾经存在过长期的许可使用关系。
因此,合资公司主张的“95 年合资合同”约定了商标归属于合资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院对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予以了确认。
依靠“贡献论”不能取得商标所有权
合资公司主张,其为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为商标商誉提升作出了巨大贡献,为部分商标进行了设计,为商标注册清除了障碍,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享有商标权。针对其“贡献即掌权”的主张,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表明:
首先,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设计商标、为商标注册提供帮助,均非商标法上取得商标权的法定要件。
其次,“红牛系列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确,合资公司使用是基于天丝集团的授权许可。许可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 “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
再次,根据商标法规定,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亦即应当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声誉。合资公司据此主张享有商标权,缺乏法律依据。商标声誉和知名度的提升,首先是基于产品良好的质量,尤其是对本案所涉及的饮料产品而言,良好的产品质量才是商标声誉累积的关键因素。本案中,天丝集团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商标的同时,还许可合资公司同时使用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不仅允许合资公司借助其在国外近似商标及产品上形成的商誉,甚至还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初为其提供广告费用,因此天丝集团并非如合资公司所言对“红牛系列商标”知名度提升没有付出。
何况,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红牛系列商标” 及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已因商标使用以及同时伴随的技术许可获得了足够的回报。
由此,合资公司主张享有或与天丝集团共有商标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院也未予以支持。简单说来,就是你付出的同时也获得了巨额利润,而付出的也并非只有你一个人,想要依靠所谓“贡献论”来取得商标所有权是行不通的。
“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未被采纳
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中,合资公司主张的“50年协议”因真实性存疑未被最高院采纳。
根据此前报道,按照华彬集团的主张,这份“50年协议”是在1995年由合资公司、天丝,以及其他合资方——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中规定,签约各方一致同意只有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在未得到其他合资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合同有效期50年。
不过奇怪的是,这份“50年协议”是在天丝和华彬方诉讼进展了2年多,在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才突然出现的,屡屡成为华彬集团要求继续经营红牛的“救命稻草”。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此之前,甚至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合资公司经营期限问题持续了近2年的仲裁中,直到贸仲做出合资期限已届满的裁定,这份“50年协议”也从未被合资公司提出或提及。
而根据最高院判决书显示,合资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包括食品总公司、中浩集团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和天丝集团于 1995 年 11 月 1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 50 年的协议书,以及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浩集团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经查,针对“50年协议”,合资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该协议书后又撤回,且一审和二审中均未提供原件。最高院认为,即使有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确认函,该协议书真实性仍然存疑,决定不予采纳。
新一轮纷争将起?
根据华彬集团近期披露信息显示,2020年华彬集团的快消品销售收入达到了242.01亿元,其中红牛完成了228亿元的销售额,且25年累计销售额突破了2000亿元。红牛如此可观的销量更是直接反映了“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终审判决对双方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之大。这或许也就不难理解华彬集团在最高院出终审判决之后,依然表明要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一如此前一贯的不断提起诉讼、不断上诉的“宗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荣宽律师分析表示:“基于本案,二审为最高法终审,最高法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体例中本身即具有示范效果,同时基于数据统计,对最高法的再审和抗诉,成功率非常低。”同时,杨荣宽补充道:“再审和抗诉后的救济路径,还包括申诉及法律监督等,但基于本案二审判決,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以及法律逻辑严谨性层面,具有相当坚实的基础。基于司法实践,本案被推翻的可能性并不大。”
另一方面,手握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的天丝集团则明确表示,合资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丝集团已经分别针对各个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侵权责任追诉到底。事实上,2020年以来天丝集团就已经在全国多地发起针对合资公司侵权产品的维权行动,并获得了各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
如今,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已出,华彬方既没有如愿享有红牛商标所有权益,被视为“救命稻草”的 “50年协议”也被认定“真实性存疑”而未被最高院采纳。加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同时合资公司也早已停产,可以预见,华彬集团接下来的路并不好走。虽然华彬集团表示将继续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但在最高院的判决已经查明诸多争议事实的情况下,恐怕再审之路也难以翻身。尽管目前双方还有其他相关案件在审理中,然而基于此次最高院的判决涉及双方多起争论的判定,此案的判决必将成为理清双方多年纠纷的重要一环。这场持续多年的红牛大战将如何收尾,华彬红牛还能生产到何时,我们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