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性质决定了商会独特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发挥。一方面,商会由以企业为主体的会员自愿或者经政府特许组成,以维护会员的利益,如协调会员间利益、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联系,以改善市场环境等。这些方面的努力和职能发挥需要商会有作为俱乐部的组织特征,确切地说是按市场化运作,以获取收益最大化的特征。
以美国商会为例,作为美国最大的商业组织,其主要经费(收入)来源在于它为进出口商提供各种商贸资料、文件、证明时的收费,虽然这种收费要低于对非会员的收费,但按照“两步定价法”的相关理论,这种收费不是福利性质,而是以维持商会正常运行,不至于亏损破产为最低界限。因此美国商会之间存在着较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有助于商会改善产品(服务)质量,强化其激励相容机制。另外美国商会属下的信息咨询公司还可以对非会员采取以盈利为目标的各种咨询服务。正因为如此,美国商会虽然整体上是一非盈利组织,但它基本上能够以自营业务收入维持自身运转,若有盈余,还需缴纳营业税。中国香港商会的情况与此类似。
至于欧洲大陆国家的商会,如法国商会、德国商会,其经费来源中的相当部分也来源于市场竞价下的商业操作,虽然其比例要低于美国商会。以法国商会为例,法国商会垄断了法国公共设施,如港口、机场的建设与运营,以为会员(法国所有的工商企业都是会员)提供优质低价的服务(以不亏损为前提条件),但对非会员企业(法国以外的其它企业)的服务收费则是商业性的,以盈利为目标。
可见,无论英美国家商会,还是欧洲大陆国家商会,其组织特征都与纯粹的非市场组织如政府不同,它要求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以维护自身的生存,这种激励约束有助于有效减少商会因内部性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商会,即便是美国商会,它们往往需要接受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以生产或提供与管理服务经济相关的公共产品,虽然这不排除部分公共产品是商会根据会员自身需要而自发发展起来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商会是政府职能的某种延伸。以欧洲大陆国家商会为例,政府通常授权它们强制力量,以要求所在辖区内的所有工商企业一律入会,并以登记注册,缴纳注册费、年费作为商会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
此外政府还授权商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会员间利益,以打击非法或者恶性竞争,避免市场次序的混乱。不过,相对欧洲大陆国家的商会,英美国家商会接受的政府授权要小得多,这与英美一直信奉经济自由主义有关,但它们在维护行业自律、促进社区发展、开拓海外市场等方面提供的公共产品也是非常重要的。如英国广告协会,它有权要求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停播,并有权对违规者会员进行罚款或者开除其会籍。
又如美国商会在海外市场的开拓方面,在政府授权下,可以对当地国的经济、政治法律与司法环境进行调研评估,这些调研评估作为商会向美国国会作证的重要资料,可以影响美国对外商贸政策的制定修改。此外,无论英美商会,还是欧洲大陆商会,都有接受政府就经济、社区发展等问题进行咨询的义务,同时商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到国会(议会)作证或接受质询,汇报企业经济活动动向。这样,在政府和(或)议会的指导下,商会可以有效的减少因其外部性行为带来的交易成本。
总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商会,都具有市场组织与非市场组织的双重特征,即既不同于纯粹的市场组织(其产品、服务的价格由完全由市场竞价机制决定),又不同于纯粹的非市场组织(其产品、服务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竞价机制来决定,而只能由模糊的社会效益、民众的支持率和长官的偏好等来决定)。正因为如此,商会可能因此减少由于市场组织外部性而带来的交易成本(如对小企业入会的歧视,无法拒绝非会员企业的搭便车行为而导致的商会职能残缺),同时可能减少由于非市场组织内部性而带来的交易成本(如政府垄断职业培训、行业准入资格证书考试等造成的就业成本增加和各类假证书的盛行、市场监督服务部门由于其“局外人”角色带来的信息不对称而由此造成市场监督服务的失控等),从而使商会的总交易成本可能因此得到降低。
当然,基于可理解的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体系、经济结构特征、政府经济理念等原因,不同国家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关系是不尽相同的,对应关系网络的组织形式、职能设置与发挥也会有所不同,这样商会在不同国家的组织安排有较大差别就容易理解。一般说,商会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是英美国家商会,会员入会、退会自愿;政府对商会的管制,对应政府给商会的授权相对较少。二是欧洲大陆国家商会,政府授权商会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以强制企业入会,同时商会得到政府较多的授权,以提供较多的管理服务企业方面的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