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2项过去需要通过社区出具的证明,今后将“该去哪开去哪开”。
山西省人社厅、民政厅、公安厅等六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从202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22项事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非火化区证明、受伤职工需要护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