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美股上市不久的阿里巴巴,因不满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发布了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引发了一场“闹剧”。
当时,淘宝以“店小二”名义在微博贴出“大字报”,不仅质疑监测结果的抽样数量、监测数据和监管程序,并且“破天荒”以“XXX司长:您违规了,别吹黑哨!”的喊话形式,公开表达对监管部门做法的不满。
五年后,在2020年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阿里巴巴创始人、蚂蚁集团(全称: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云在公开演讲中对金融监管方式、手段和思路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和疑问,则引来了一场外界看似“翻车”的事故。
2020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联合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及蚂蚁集团董事长、总裁等高管进行了监管约谈。
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决定,暂缓蚂蚁集团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与此同时,蚂蚁集团在港股同步上市安排也被暂缓。
五年前,马云以主动登门拜访的方式与工商总局实现了“冲突”化解。
五年后,则以马云被监管约谈、蚂蚁集团上市计划被暂缓作为代价画上逗号,一切变得悬而未解。
但因上市引发的两次意外,背后的冲突或矛盾的主题其实一直未变:那就是该如何监管“新业态”,或者说标榜“新业态”的平台如何适应监管要求。
其中,居于核心的问题有二:其一是,“新业态”与非“新业态”的界限何在;其二是包容审慎监管与一体化或统一监管的边界或过渡点何在。
如果说,五年前,因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态度,阿里巴巴享受了监管便利。
那么,五年后,在金融业务监管中,蚂蚁集团则可能需要接受“同一或统一监管”理念,尽早对自身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防范化解。
五年前:网购监管不断趋严,淘宝有不满公开喊话监管方
五年前,也就是2015年初,之所会上演淘宝店小二喊话监管的“戏码”,很大原因是网购监管力度不断趋严。
事实上,自2014年以来,网购市场监管不断强化,其结果是作为最大的电商平台淘宝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
首先,要从新修订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起。
2014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卖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而所谓“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购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是非常明确。但是这种明确规定是与此前没有规定形成较大反差的。
对于淘宝等网购平台来说,新消法的施行,预示着电商平台很多监管空白的政策红利逐渐消失,电商平台要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而这必然会带来平台规则完善和更大人力、物力的投入。
尤其是,卖家侵权网购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让淘宝等电商平台深感“不适应”或“不舒适”。
套用老话,就是“光脚惯了,穿多好的鞋都不适应”。
其次,工商总局网购平台监管力度不断强化。
与新消法同日起生效施行的,还有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卖家应“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此条规定预示着“个人卖家要逐步完成工商登记”。而这恰恰是淘宝多年来抵触甚至攻击的管理模式。在淘宝看来,工商登记不适应网商现状,淘宝平台现有注册规则已经能满足行业管理需求。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还专设一节、共十三条来规范类似淘宝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根据这些规定,淘宝等平台应当承担“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而这些规定,在淘宝看来,似乎都是让其“削足适履”。因为淘宝坚信,它们更懂电子商务,更懂卖家,也就更懂市场监管。
2018年,也就是淘宝创立13年后,《电子商务法》获审议通过,基本明确了“线上线下统一监管”的思路,淘宝店主需要办理登记,也需要依法缴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而依据《电子商务法》修订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拟更名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虽然,当时淘宝店小二喊话监管引发不少围观,但是,最终统一监管、公平监管的要求还是写进了法律。
当时,从实施时间点来看,恐怕是比监管方早先预计的晚了一些。而相关平台应该也在“被延后”的监管空挡中享受到了切实利益。
五年后:网络贷款监管加码,马云有疑问论坛演讲提看法
五年后,2020年11月初,马云等被约谈、蚂蚁集团上市被延缓。
有人认为是马云在公开演讲中对监管“出言不逊”,也有人认为马云可能是掐点“游说”监管,提前消化市场风险。
但是,不论真相如何,由于监管方对网络小额贷款等拟出台监管意见,使得蚂蚁集团的重要一个业务板块面临重大变化或挑战。
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贷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按照《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确定的小贷业务经营模式,应为:“属地经营”为主、“跨区经营”为例外原则。
按照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除去技术板块外,其现有涉金融业务板块分为:支付、微贷、保险和理财。
其中,蚂蚁商城和蚂蚁小微具体负责小额贷款业务,重庆万塘和蚂蚁智信则提供小贷贷款技术服务。
简单说,按照《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蚂蚁集团的小额贷款只能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不得面向重庆以外区域或用户开展,除非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而蚂蚁集团微贷业务的核心逻辑,就是打破地域限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为全国各地的个人或商家提供小额贷款。
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蚂蚁集团促成的消费信贷余额为1.7万亿元,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4000亿元,其中,蚂蚁集团子公司直接提供的信贷额占比为2%,大约为分比为340亿元和80亿元。也就是大家熟知的“花呗”和“借呗”服务。
如今,监管部门对于这两项业务的“普而不惠”等问题比较关注,而也就引出了“公平监管”或“统一监管”的问题。
简单说,对于蚂蚁集团的微贷业务,是否应该采取和金融行业完全不同的监管方式、手段和思路,是否需要采取同等力度的风险防范措施。
而这可能是蚂蚁集团或马云,与监管方之间的理念差异所在。
而回到蚂蚁集团来看,具体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蚂蚁商城和蚂蚁小微分别成立于2011年和2013年,距今已分别有9年和7年时间。
一项业务经过七到九年的发展之后,是否还属于“新业态”序列,是否还应需要继续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多看少动,监而不管?
这显然是各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蚂蚁集团一方认为,它们依旧是新业态、新模式,应该与传统业态实现差异化监管,而监管一方倾向认为,蚂蚁集团的业务模式虽然有“科技”外衣,内核依旧是金融业务,应该接受同等力度的同一或统一监管。
这里的统一监管指标既包括所谓“资本充足率”等。
比如,《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这些监管指标的设立,可以达到很好的风险防控效果,但对于小贷公司来说,也会限制其规模或市场想象空间。
以淘宝成立时间为起点,对电子商务形成“统一监管”思路共识并予以立法确认,前后历时13年。
如果比照这个周期,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实现“统一监管”至多也只剩3年时间了。
由此可见,留给蚂蚁集团相关业务板块接受“统一监管”的时间并不多了。
这恐怕也是蚂蚁集团在约谈后,及时抛出“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十六字指导方针说法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