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大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对3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均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5000元不等。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梁某接到一个越南人的电话,获知次日将有数十名越南人员从中越边境大新县硕龙镇某村界碑附近入境务工后,便与蒙某(共同犯罪,另案处理)联系,让蒙某安排接人。次日,梁某先后联系了赵某(已判)及被告人龙某、黄某、农某等人,称雇请他们开车前往运送该批越南人员到工地务工,随后农某又告知被告人何某,何某经与梁某联系后也表示一同前往。另一方面,梁某通知蒙某护送越南人员下山以排序车辆等候转运。当日下午,五被告人及赵某各自驾车前往目的地运送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员。当晚,蒙某依约安排本屯村民看路望风、徒步将入境的93名越南人员护送下山,来到附近的果园里躲藏。后由梁某安排越南人员分批乘坐车辆前往工地务工。赵某运送的12名越南人员在行车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余81名越南人员已由龙某、何某等人转运到其他地区工地务工。
同年12月6日和12月14日,梁某先后两次将接送93名越南人员入境的报酬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680元和2080元支付给蒙某;现金支付给龙某2400元,并交待龙某从中转交给黄某1200元;现金支付给何某1200元;农某运送越南人到达工地时,由工地的一名陌生男子付给现金1000元。
经审理,主犯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主犯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从犯龙某、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从犯农某、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仁根据张某勋(在逃)的指示,在天等县县城接应从广东乘大巴车返回越南的非法入境务工越南人,并负责联系许某席(已判刑)前来接运越南人偷渡回越南。次日凌晨,大巴车到达天等县城后,黄某仁安排大巴车上的非法出境的25名越南人分别乘坐不同车辆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黄某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仁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