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海航集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规定,限制海航集团及法定代表人陈峰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9月15日披露,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柴靖申请执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海航集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规定,对海航集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海航集团及法定代表人陈峰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行为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